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7-06-02 点击:2558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农业综合执法队开展有关执法工作的请示》(京农文﹝201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机构,无论其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均属于该法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动物防疫法》赋予的相应职责。
二、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因机构改革导致名称发生变化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将变化情况通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