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7]24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7-06-02 点击:2558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5-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政函[2017]2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农业综合执法队开展有关执法工作的请示》(京农文﹝201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机构,无论其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均属于该法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动物防疫法》赋予的相应职责。

  二、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因机构改革导致名称发生变化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将变化情况通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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