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编号 | 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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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名称 | 动物水解物 |
特征描述 | 洁净的可食用动物的肉、内脏和器官经研磨粉碎、水解获得的产品,可以1液态、半固态或经加工制成的固态粉末。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新鲜无变质或经冷藏、冷冻保鲜处理,除不可避免的混杂外,不得含有蹄、角、牙齿、毛发、羽毛及消化道内容物。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产品名称需标明具体动物种类和物理形态,如:猪水解液、牛水解膏、鸡水解粉。该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
强制性标识要求 | 粗蛋白质、pH值、水分、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
是否为单一饲料原料 | 是单一饲料原料,产品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否则不得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
依据来源 |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