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脱盐乳清粉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86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17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2-04-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2]286号
实施日期: 2012-04-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脱盐乳清粉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请示》(黑质技监食发[2012]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脱盐乳清粉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根据《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工联产业[2009]第48号)的要求,办理脱盐乳清粉生产许可前,应由相关部门重点审查有关项目,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才受理生产许可申请,通过对原料乳清粉及生产过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能够生产安全性产品,再决定是否准予生产许可。

  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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