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罂粟籽油生产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90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65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1-04-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1]390号
实施日期: 2011-04-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新资源食品生产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甘质监发[2011]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9号)规定,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灭活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46号)规定,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不得授权、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御米油的生产加工,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也不得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出现“罂粟籽”的字样。御米油为终端产品,不得再深加工为其他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禁止其他加工企业购进罂粟籽油半成品加工御米油(罂粟籽油),禁止分装御米油(罂粟籽油)。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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