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征求《连锁餐饮企业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9-09 点击:87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9-05
失效/废止日期: 2022-09-23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地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于9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餐饮处。

联系电话:0471-4507161

邮    箱:nmgyjjcyc@126.com

附件:1.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2.关于《关于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起草(合法性)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附件1

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市监注字〔2022〕12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适用范围

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注册,使用统一名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简称“四统一”),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相同或相近(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依申请对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含新办、变更及延续),可推行“告知承诺制”(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对未申请评审或经申请但评审未通过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仍按一般许可程序办理。

第三条  许可形式

申请告知承诺制以自愿为原则,由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向属地盟市级市场监管局提出评审申请,盟市级市场监管局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盟市级市场监管局将评审结果反馈申请人。按照“一地评审、全区适用”的原则,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在我区食品经营许可核发(含新开门店、变更或延续)适用告知承诺制。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各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作出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方可开展经营、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许可部门免于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告知承诺制资质评审。

1、提交材料。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向属地盟市级市场监管局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申请书》(附件1);

(2)直营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含区域性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可系统获取的免提交)

(3)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或其至少一家直营门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明材料(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4)“四统一”证明材料(附件2);

(5)直营连锁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件3);

(6)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

2、组织评审。属地盟市级市场监管局收到评审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实施连锁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资格作出书面评价意见,必要时选取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结果应明确申请单位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申请人。评审结束后,属地盟市局以《直营连锁餐饮企业评审表》(附件4)的形式出具评审结果。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属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对《评审公告》(附件5)予以公示;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其不适用该申办方式并说明原因。

(二)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按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建设,符合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相关食品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许可后,由后续监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处理。

1.书面告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违约责任等。

2.提交申请。申请人开展自查,如符合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事项已符合或者经过改造可以达到相关条件的,书面承诺按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建设、符合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含新办、变更及延续):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操作流程;

(3)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4)直营连锁餐饮企业“评审承诺制”企业承诺书(附件6);

(5)通过评审的《内蒙古自治区直营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 “评审承诺制”评审公告》(附件5);

3.受理、核查和审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存在信用缺失或者限制、禁入的情形,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4.后续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相应市场主体获证后的后续监管工作。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中的要求,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表1-3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可合理缺项)。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原申请内容发生变化、其门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申请评审及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含所有门店)一年内累计被食品安全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情形,以及出现本地评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  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大宣传指引。在受理窗口、政务网站等公布“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许可要求、承诺书式样、法律责任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及窗口发布办事指南。

(二)建立和完善审管衔接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旗、县、区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无缝衔接的审、管协作机制,以食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和信息推送时间节点为界,审批部门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发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信息后,应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程序,并将日常监管信息及时反馈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现场核查工作环节,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需联合惩戒的,应及时告知审批部门。做出吊销或撤销证书等处罚决定的,应通报审批部门及时办理注销证书手续。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审批事项存在的安全隐患高低和监管工作的需要,综合评定承诺事项的风险,风险程度高的应尽快完成后续核查监管工作。

(三)加强工作指导和信息报送。自治区局要加强对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告知承诺制的指导,要及时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收集掌握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申请书

2.直营连锁餐饮企业“四统一”基本情况

3.直营连锁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直营连锁餐饮企业“评审承诺制”评审表

5.内蒙古自治区直营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评审公告

6. 直营连锁餐饮企业“评审承诺制”企业承诺书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申请书

企业总部(含区域性总部)或分公司基本情况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连锁模式 □直营  □加盟  □直营兼加盟
企业总部(含区域性总部)是否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是  □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直营连锁经营门店的基本情况
直营连锁门店数量   加盟连锁门店数量  
本市直营连锁门店基本情况(提供10家,且其中至少1家门店开业6个月以上)
经营者名称 所属区域 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拟报请评审场所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 所属区域 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各门店申请项目
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  
标准化门店设施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 (基本情况说明,分    种类型,具体可附页)
保证(承诺)申明
 
本单位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本申请表限在自治区范围内已开设10家以上直营连锁门店的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含区域性总部)提交;

2.选取现有10家直营连锁门店(其中至少1家门店开业6个月以上),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按照各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

附件2

连锁餐饮企业“四统一”基本情况

(参考样式)

XX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实行连锁经营(□直营  □加盟  □直营兼加盟),所有门店均使用统一字号,实行一名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相同或相近。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供参考:1.可描述原料管理、证照管理、物流管理、门店验收等相关措施;2.可描述公司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管理架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员工培训考核、公司自查自评等相关情况;3.可描述加强食品追溯和检测、门店现场操作等具体质量安全规范。)

特此说明。

X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连锁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3.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6.餐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7.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8.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9.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0.废弃物管理制度

11.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4

连锁餐饮企业“评审承诺制”评审表

被评审单位:

评审内容 是否符合
1. 企业总部(含区域性总部)或分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 是□ 否□
2. 在自治区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至少1家门店开业6个月以上),且均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是□ 否□
3. 制度齐全,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餐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管理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是□ 否□
4.统一采购配送食品情况说明 是□ 否□
5.统一经营管理规范情况说明 是□ 否□
6.评审门店的现场审核(图纸、设施设备等)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试行)》要求 是□ 否□
7. 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是□ 否□

 

注:以上核查必须全部符合。

评审意见:通过□     不通过□

评审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 “评审承诺制”评审公告

(    年第   号)

公司(企业名称):

根据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评审申请书》,我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经评审:你公司符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直营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评审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中关于直营连锁企业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的要求。现将具体信息公告如下: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准予范围:                  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注册的分公司

准予经营项目: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6

连锁餐饮企业“评审承诺制”

企业承诺书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经对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试行)》中相应类别进行自查,我公司                (分公司名称)能够满足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特申请按照“评审承诺制”审批程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分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说明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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