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名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市监质〔2022〕144 号)

来源: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12-26 点击:87

发布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2-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湘市监质〔2022〕144 号
实施日期: 2022-12-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名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12 月13 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名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名品评价活动,维护湖南名品品牌形象,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开展湖南名品评价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湖南名品评价,是指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领域,开展的高品质产品与服务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湖南名品评价坚持政府推动、标准引领、企业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湖南名品评价制度的规划设计、统筹协调、标准制定、结果发布,指导和监督省品牌建设促进机构组织开展湖南名品评价工作。省品牌建设促进机构由省内知名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发起,受委托负责起草湖南名品评价标准,并具体实施湖南名品评价活动。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湖南名品培育、组织申报和推荐等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湖南名品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地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支持湖南名品评价工作。鼓励新闻媒体、学(协、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湖南名品宣传、研究和推广等工作。鼓励社会各方采信评价结果。

第三章 标准体系

第七条 湖南名品评价体系由《品牌培育指南》《品牌管理体系要求与实施》《品牌价值评价》等省级地方标准、以及《湖南名品评价目录》《湖南名品评价通则》等组成。

第八条 《湖南名品评价目录》规定实施评价的产品或服务及其具体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综合效益等指标,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可证实性,并兼顾社会关注的产品或服务特性。《湖南名品评价目录》一年一制定,由省品牌建设促进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水平等制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纳入年度目录的产品或服务,原则上不参加当年度的评价活动。

第九条《湖南名品评价通则》规定产品或服务的评价程序与要求,包括与评价有关的术语和定义、原则与要求、组织实施等。《湖南名品评价通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湖南名品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依法在湖南省内注册至少3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内,申报产品或服务列入湖南名品评价目录;

(三)申报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综合效益等指标居本省同类产品或服务行业前列;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湖南名品评价:

(一)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或服务而未获得许可的、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的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二)近三年内,因质量问题受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移出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湖南名品评价程序包括培育、申请、推荐、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综合评价、公示公告、颁发证书。

(一)培育

申请人应按品牌建设相关标准开展相应培育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品牌建设相关标准宣贯,指导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做好培育工作。

(二)申请

申请人可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自愿向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推荐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向省品牌建设促进机构推荐。

(四)专业评价

省品牌建设促进机构依据评价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专业评价结论。

(五)社会评价

省品牌建设促进机构将本年度符合湖南名品评价标准的申报产品或服务,在省内媒体公布,组织社会公众参与投票,对投票情况进行统计,形成社会评价结果。

(六)综合评价

省品牌建设促进机构根据专业评价结论、社会评价结果按比例折合计分,其中专业评价结论占70%,社会评价结果占30%,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依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提出建议名单。

(七)公示公告

省品牌建设促进机构将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后,取消其获评资格。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

(八)颁发证书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评产品或服务颁发湖南名品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湖南名品评价证书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要求开展动态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评价证书,取消评价结果。

(一)抽查结果证明产品严重不合格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湖南名品评价证书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因质量问题受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六)被列入失信名单达一年以上未移出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湖南名品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其他规定的,依法处理并将处理信息通报相关方。

第十五条 承担湖南名品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公平、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湖南名品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主动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湖南名品的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省司法厅,省直相关单位。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 年12 月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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