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2-11-14 点击:98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2-11-11
失效/废止日期: 2022-11-18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进一步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8日前,通过传真、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 系 人:田丰       联系电话:0951-6986867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1号粮食大厦

电子信箱:1553150202@qq.com邮政编码:750002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运高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由自治区建立,首府城市和宜发生自然灾害的市县可结合实际建立适当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是指自治区用于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应、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纳入地方储备规模的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是自治区地方粮食储备的有机组成部分,粮权归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保持常量、周转轮换、动态管理”机制,承储企业应当取得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

第五条 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应纳入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重点保障主要城市和市场易波动地区。

第二章  规模、品种及质量

第六条 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对地方储备规模的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每3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品种和质量为:

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品种是:胡麻油、豆油、菜籽油、葵花油、调和油或其他品种,小包装不低于40%(容量≤20升)。

质量符合食用植物油国家质量三级及以上标准等级。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财政厅联合下达储备计划,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承储计划落实、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储备费用补贴的审核拨付工作,每半年核拨一次,直接拨付承储企业。补贴标准包括储备利息和适当费用,具体标准按散装油每年每吨800元,小包装油每年每吨900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贴(含保管费、利息、轮换费,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补贴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储备成本适时调整。

承储企业根据承储计划可以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储备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对符合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条件、遵守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的企业承储所需资金发放贷款,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计划按时足量储备,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结合生产、销售自行组织轮换,确保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用油数量、储备布局,统筹安排出库、调运、销售等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坚持承储资格审核制度,采取合同管理模式落实储备规模。承储计划下达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承储合同》并公证,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依照《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承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一块“应急承储企业”标识牌、一本《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保管台账》和一套《应急食用植物油管理制度》,确保“数量可监管、质量可查询”,自觉接受监管。

第十四条  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应当单独货位保管,设立货位卡,做到账实相符。储备期间需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实行季度普查、月度抽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承储企业不能履行承储责任的,分别给予责令整改、扣减补贴、调整承储计划、取消承储资格的处罚。

(一)在季度普查或月度抽查中存在数量、质量及日常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的予以责令整改。

(二)承储数量低于合同数量80%的,按比例核减承储补贴。

(三)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调整承储计划或取消承储资格。

第十六条  承储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的企业在承担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期间,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  承储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实行承储资格认定制度。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存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具体审核指标由设区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依法设定。承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取得粮油加工或成品粮油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具有应急粮油承储资质的企业。

(二)具备自营的成品粮油仓库(容量不少于200吨)或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吨)。年经营量不少于1000吨,月均库存量食用植物油不少于100吨。

(三)商业信誉良好,依法经营,自觉接受监督,具有专业仓储保管、统计和财务人员以及独立银行账户。

(四)仓储设施完好、计量设备准确、检化验设备齐全、出入库便利,具备一定的配送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执行。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宁粮调[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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