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销售领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张清单的通知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11-25 点击:65

发布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1-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2-11-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60号令)等要求,进一步压实食品销售领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局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9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相关要求,制定了四川省食品销售领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张清单(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食品经营处 颜冬 18111668897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食品销售领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一)

(2022版)

适用对象:食品销售企业

项目 要点 内容 主要依据
1.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检查) 1.1建立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1.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要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自查(检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对自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  
(4)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1.2日管控制度 2.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1.3周排查制度 3.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1.4月调度制度 4.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1.5第三方审查 5.鼓励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1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1)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要求,记录培训和考核情况; 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与食品相关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分工;  
(4)食品检验工作要求;  
(5)其他需要明确的管理要求。  
3.人员配备及管理 3.1主要负责人 7.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8.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督促检查相关人员落实岗位职责情况,落实供货商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追溯体系建立、经营过程控制等环节要求情况等。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8.3、8.6、10.4
9.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0.应当将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被查。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
3.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5.《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12.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1)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2)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3)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4)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5)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13.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14.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15.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1)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2)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3)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5)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16.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1)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2)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3)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4)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5)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6)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17.参加企业组织安排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录。  
18.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情况公布。  
4.购销过程控制 4.1进货查验 19.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六十五条、第九十二条
(1)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等要求;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记录方式、内容、负责人等要求;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的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还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①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  
②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4.2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 20.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1)销售凭据出具的方式、负责人等要求;
(2)记录方式、内容等要求,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相关凭证保存方式和时限等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
5.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5.1明确体系建立要求 2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涉及的主体信息及其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等,确保食品可追溯。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5.2信息化追溯 22.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相关经营信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6.1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3.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1)方案制定目的及事故处置原则;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事故分级划分;  
(3)事故处置机构体系及责任分工;  
(4)事故处置程序;  
(5)责任追究;  
(6)事故演练要求;  
(7)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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