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4-18 点击:296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4-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本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抓紧抓牢抓实。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市场监管、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公信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一次重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经费保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责任落实,严厉打击不实、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进一步压紧压实检验检测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执业主体责任,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维护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秩序,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摸清机构底数,明确检查任务分工。各市市场监管局要依托“山东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系统”,全面摸排辖区内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省局负责组织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具备《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资质能力)、个体防护装备(具备《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GA 124-2013)》资质能力)、碳排放核查四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信用风险分类,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食品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局委派执法监管人员参加。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局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食品、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全面检查。

三、强化协同监管,规范实施检查。要发挥系统监管合力,综合运用信用监管、广告监管、网络监管、价格监管等各种手段,提升检验检测监管效能。重点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专项整治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后处理工作要全部使用“山东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系统”,做到全程网办、全程监控。

四、用足用活法律法规,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在依职责处罚的同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跟踪进展情况。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一批、查办一批、震慑一批,切实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五、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形成社会共治局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国家“互联网+监管”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并及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切实提高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的有效性和震慑力。

对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按省局《关于做好2022年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市监认函〔2022〕72号)落实。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工作指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质量。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请各市市场监管局于7月3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省局。

联系人:辛磊铭  0531-51792382,51792383(传真);

邮  箱:scjgrzc@shandong.cn。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见总局通知链接)

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cs/202204/t20220402_341022.html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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