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陕市监通告〔2021〕98号)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2-10 点击:399

发布单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2-10
失效/废止日期: 2021-12-24
发布文号:陕市监通告〔2021〕9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2月24日前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snamr.shaanxi.gov.cn/),在首页“公众服务”栏目中的“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cjyqb@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邮政编码:710064),请在信封上注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1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第三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市场主体资质。并自营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和食品品种、数量相关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设置专区专柜;

(二)具有与经营和食品品种、数量相关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三)食品经营企业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条件。

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等,确保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应当提供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四)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还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

(五)备案人委托代理人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备案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备案信息采集表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是电子签章。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核对备案材料和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备或填报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已经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相关许可审批程序并转为备案。

第十条 备案实施唯一编号管理,不发放备案证书。备案编号由YB(“预”“备”拼音首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业态类型为批发兼零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批发业态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办理备案注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备案人在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同时还经营其他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无需另行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又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撤销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销售过程中应当确保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和标签标识的完整性。不得对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进行拆分、分装或重新包装。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步建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监管档案。备案后1个月内完成初次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风险等级明确后续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方式,对销售高风险产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 备案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附表1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办理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人姓名   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外设仓库 □有:
□冷 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无
经营种类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是 □否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否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网络经营情况 □是:□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否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情况 □否
连锁经营情况 □是,企业总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否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附表2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办理变更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申请人姓名   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变更后信息
□外设仓库 □有:□冷 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无
□经营种类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是 □否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否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网络经营情况 □是: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否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否
□连锁经营情况 □是,企业总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否
受理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变更时间:            

附表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办理注销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申请人姓名   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受理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注销时间:  

附件2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原文内容 修改意见 修改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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