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自动物疫区运输工具监督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4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21-11-24 点击:365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1-11-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4号
实施日期: 2021-11-2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切实防范境外重大动物疫病随进境运输工具传入我国,进一步筑牢口岸国门生物安全防线,现就对来自动物疫区运输工具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按照本公告附件要求,完整、准确填写载有的活体动物、拟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和泔水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境运输工具相关电子数据。

二、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从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严格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自动物疫区运输工具监督管理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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