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9-23 点击:741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9-24
失效/废止日期: 2021-10-25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会监督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鲁食药监发〔2017〕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反馈意见。

电  话:0531-88527433;传  真:0531-88527420;

邮  箱:wuxiaoqing01@shandong.cn。

附件: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会监督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山东省境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范围。

第三条【主管部门】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可由餐饮行业协会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评定原则】 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监管、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  量化等级和评定标准

第五条【结果评价】 量化等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评定结果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第六条【评定内容】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过程、设施设备及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和明厨亮灶等。

第七条【评定细则】 量化等级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检查表》(见附件1)确定。量化分级评分≤6分,为优秀;6分<量化分级评分≤15分,为良好;15分<量化分级评分≤30,为合格。评定分数在30分以上的或者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量化等级。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评定时限】 对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不给予量化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量化等级”标识处粘贴“待评定”字样。满1个月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标准进行首次量化等级评定,并于1个月内完成。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再进行量化分级评定,并依法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恢复正在经营状态的,应重新进行量化分级评定。

第九条【现场检查】 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检查表》,检查现场情况,核查相关材料,填写检查表,并由检查人员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十条【综合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监督抽检、食物中毒、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查处情况等信息综合评定,确定量化等级。

第十一条【等级调整】 量化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等级调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复查结果重新确定等级。

第四章  等级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布其等级评定结果,同时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样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定的模板和格式制作公示牌。公示牌名称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参见附件2),背景颜色为蓝色,一般规格为宽42厘米×高60厘米或者宽60厘米×高90厘米。

第十四条【公示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摘下或者遮盖。拒绝悬挂或者张贴、遮盖公示牌的,或者故意违反分级管理制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并在新闻媒体或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在量化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实施重点监管,2个月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量化等级。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2次以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及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整改的,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并实施重点监管,满6个月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量化等级。

第十八条【违规处理】 对量化等级评定分数在30分以上或者2项(含2项)以上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量化等级”标识处粘贴“整改中”字样。

第十九条【提升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可调高1个量化等级。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 餐饮服务提供者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影响其量化等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应当同时取消其量化评级结果。

第二十一条【示范作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先推荐量化等级为“优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保障。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二条【业务培训】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人员应当经过省或者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确定由餐饮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量化等级评定工作并培训的,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每次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具体承担。

第二十三条【廉洁规定】 等级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工作纪律,不得要求评级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或者接受评级单位的钱物;不得利用评议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为个人或者亲友谋私利、办私事;不得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评级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行业协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第二十五条【系统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下级部门实施量化分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定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量化分级评定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检查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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