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苏农法〔2021〕4号)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09-22 点击:413

发布单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1-09-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苏农法〔2021〕4号
实施日期: 2021-09-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厅各处室(单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13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法定职责,以厅名义作出或由厅组织起草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作出的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省农业农村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决定对全省农业农村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监督。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法规处负责年度决策事项的征集和目录公布、合法性审查、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监督考核工作。

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的安排,共同做好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监督考核工作。

各处室(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决策草案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等活动的组织实施。

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和决策后评估等所需经费纳入厅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厅年度综合考核先进处室(单位)考评。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承办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安排,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法规处。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明确事项的名称、具体要求、序时进度、牵头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和参与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等内容,并同时提供以下研究论证材料: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三)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

(四)是否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六)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八条  法规处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决策事项建议是否属于决策事项范围。

承办单位根据初步审核结果,完善决策事项建议报请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送法规处汇总。

法规处将汇总的决策事项建议报请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厅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及时在厅网站公布。

厅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可以动态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事项或者移除事项的,由承办单位说明调整的理由,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报请厅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厅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中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法规处负责报请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省委政法委报备。年内新增的事项,随时报备。

第十条  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

第三章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和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厅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厅外其他部门或者厅内其他处室(单位)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相关处室(单位)充分协商。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提出有关建议,报分管厅领导专题研究。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承办单位可以结合决策事项需要,从厅建立的有关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未建立厅相关专家库的,应当从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其他上级部门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承办单位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或专业机构。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事关群众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等方面有较大影响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人员组成、职责分工、经费保障等,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选取5名以上党政部门代表、专业人员等,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集体评审。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风险评估报告提请省委政法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结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决策事项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在采取调整决策方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决策。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决策草案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

(二)制定说明(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重点问题说明等,下同);

(三)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包括征求意见汇总采纳情况、相关部门协调情况以及公众参与的其他情况,根据需要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形成的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依据;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要求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法规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法规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厅法定权限,决策草案拟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相应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

第六章  集体讨论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将下列资料报送办公室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

(一)决策草案及制定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厅党组对决策草案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七章  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厅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十四条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宣传解读方案,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并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及办公室、法规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工作。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后,统一交厅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六条  承办单位负责牵头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具体执行方案,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承办单位和有关处室(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事项,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向厅党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发生职能调整的,由承继相应职能的处室(单位)作为执行单位。

第三十八条  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厅党组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等决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厅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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