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明确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湘应急函﹝2021﹞56号)

来源: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08-23 点击:464

发布单位: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1-08-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湘应急函﹝2021﹞56号
实施日期: 2021-08-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现就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八大行业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冶金等工贸八大行业企业内部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的,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仍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由工贸安全监管内设机构具体承办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工作,市县对口进行安全监管。

二、冶金等工贸八大行业企业伴生危险化学品且对外销售,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生产装置安全监管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内设机构负责;该类企业整体安全监管由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内设机构牵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内设机构协助。

三、冶金等工贸八大行业企业独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且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对外销售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内设机构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调整。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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