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河北省商务厅 更新时间:2021-07-28 点击:613

发布单位: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21-07-26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8-09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管理,有效发挥肉类储备作用,依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hbsswtyxc@126.com。

2、传  真:0311-87909181。

3、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34号 河北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收)。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9日。

河北省商务厅

2021年7月26日

附件列表:   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肉类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肉类储备,是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而进行的肉类储备。

第三条 省级肉类储备包括生猪活体和冻肉储备两种方式,实行常年储备、企业代储、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从事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管理、监督、公检、承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级肉类储备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用于补贴储备存储、冷藏、搬倒、调运等储备管理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肉类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协调。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肉类储备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批复下达,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负责省级肉类储备的组织实施,督导省级肉类储备储备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做好承储工作。

第九条 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承储企业管理,对储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商务厅委托的第三方公检单位(以下简称公检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省级肉类储备公检。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承担省级肉类储备管理责任,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规定,履行承储义务,对省级肉类储备数量、质量负责,确保储备安全。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为河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经营企业,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较大动物疫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或控股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具有组织管理冷库、基地场和一定的储备肉分销、生产、加工能力,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肉类任务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肉类储备冷库应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有关标准要求或相关其它标准要求,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鼓励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冷库储存能力在1000吨(含)以上。储存冷冻牛、羊肉的冷库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

第十四条  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相关要求,常年存栏60公斤以上育肥猪不低于5000头的饲养规模,且开展自繁自育的集约化养殖场。基地场企业无屠宰加工能力的,应与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建立稳定业务关系。鼓励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

第十五条 建立《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企业名录库》。满足省级肉类储备条件且自愿承担任务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承储资格,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评审,经核实审定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企业名录库》。

第十六条 按照布局合理、保障供应、节省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从名录库企业中选择业务规模大、社会责任感强、产业链条完整的企业择优安排储备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实行年度复核、动态管理。未通过年度复核的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新增承担储备任务企业从名录库企业中择优安排。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年度储备计划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下达省级肉类储备任务。省商务厅、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三方承储协议,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承储企业入储。

第十九条 生猪活体储备按每吨20头计算,入储生猪体重应在60公斤以上。

第二十条  冻肉储备以冻猪肉为主,少量储备冻牛、羊肉。入储冻肉应符合国标要求,检疫检验合格,手续齐全,生产日期、计量数据清晰准确,原则上为30日内屠宰加工的肉产品。

第二十一条  冻猪肉以白条、六分体或Ⅱ、Ⅳ号肉为主,冻牛肉应为冻四分体或冻分割牛肉,冻羊肉应为冻胴体羊肉或冻分割羊肉。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在入储15日内自行组织检验或第三方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入储情况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入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因市场调控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肉类储备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商确定储备计划、经费来源、执行办法等事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在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肉类储备企业应建立储备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实行专栏、专库、专垛、专人、专账管理,挂牌明示,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保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质量合格、管理规范、储存安全。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有关信息,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须建立储备台账,将有关票据(农业部门动检票、生产原料采购票、采购销售发票等)列为储备台账内容建档保存。台账应能与企业经营账目对应,实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须在储备场、栏、库、垛悬挂标识牌,注明储备品种、数量、储备期、管理人员姓名及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储备冻肉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检验检疫、质量合格等标贴齐全,标注生产日期,字迹清晰,打包坚固完整,按品类批次分垛码放,数量较多时每两排间应留有间隙,包装标识、标注向外,便于查验和储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最新规定、标准,加强省级肉类储备在栏、在库管理,确保储备安全。遇有生产安全质量问题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所造成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省级储备肉类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债务清偿。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条 储备肉类应及时轮换。在储冻肉生产日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进口肉类可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延长不超过2个月时间)。在栏储备育肥猪应按育肥期轮换。轮换时应按量保质同品种、同数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轮入的,须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商处理。轮换损耗及费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制订轮换计划,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或事后核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肉类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储备监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对储备肉类数量、质量和在库管理等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储备期结束时对承储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公检单位每年安排两次省级肉类储备公检,对储备数量、质量、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检。公检单位制订公检方案,按方案组织公检,出具公检结果报告,对公检结果负责。承储企业如对公检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于每月15日前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月储备情况,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季度向省商务厅报送日常监管和企业承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八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级肉类储备动用权属于省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及省内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况,需要动用省级肉类储备时,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达动用计划,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严把动用储备肉类质量关,对质量负责,保证检验检疫合格、质量合格。

第三十八条 动用省级肉类储备,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承储企业就近运送到集中调运点、投放点,本设区市内所需费用在储备补贴资金内包干使用,由承储企业负担。跨设区市动用省级肉类储备时,由省商务厅协调组织,跨设区市区域以上动用费用根据实际核算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动用省级肉类储备的结算价格,参照省发展改革委价格部门监测的上周均价,由市级财政、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提出动用价格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商确定。

第四十条 冻肉储备动用后,储备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补储,离本轮储备期结束不足1个月时可不补储。

第九章  责任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发生以下情形的,视情况核减承储数量、终止储备任务直至取消承储资格,部分扣减或全部取消储备补贴,并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一)承储能力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二)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地点与本办法要求和储备协议约定不符的;

(四)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动用省级肉类储备的;

(六)将储备肉类对外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八)其它影响储备数量质量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承储资格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承储资格的企业,列入承储企业黑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省级承储申请。未有效履行储备责任、发生严重问题的承储企业,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中止储备协议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已执行储备任务期不满一半时不支付储备补贴,超出上述期限双方协商补贴支付问题。退储后二年内不再安排储备任务。

第四十四条 公检单位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等对公检工作造成影响的,依照本办法、公检方案要求和协议约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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