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1-07-28 点击:816

发布单位: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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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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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态:  
备       注:

 

一、出台背景

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是国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坚实保障。地方各级粮食储备是国家战略储备中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内稳市场、保应急、保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加强市场调控重要而有力的手段。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多国出台粮食出口禁令,给国际粮食供应链稳定带来威胁。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贵州省粮食市场供应稳定有序,粮食应急储备体系经受住了考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有的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相关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亟需制定出台更加科学有效的办法,着力提升地方储备粮油应急救灾和市场调控能力。为进一步规范储备粮轮换行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制定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所储备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轮换经营、管理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章31条,主要包含总则、职能职责、轮换计划、轮换方式、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职能职责

1.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地方储备粮轮换所需的价差、利息等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3.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地方储备粮轮出销货款回笼后及时、全额收回对应储备粮贷款。

4.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及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二)轮换计划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提前将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后,将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以储备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1年轮换一次。地方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用同品种、同库点轮换。

(三)轮换方式

地方储备粮正常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按照粮权明确、试点先行,成品粮储备采取即出即入、先进先出、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轮换,优质特色粮食品种可开展动态轮换试点。除紧急动用外,实施动态轮换企业任何时点的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的90%,调控需要时及时恢复储备库存。

(四)资金管理

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轮换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轮换费用可实行定额包干或据实补贴方式。在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下,若定额包干补贴不足以弥补差价亏损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通过提高轮换差价补贴标准或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等办法加以解决。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轮换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损耗,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五)质量管理

地方储备粮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实行地方储备粮采购入库检验制度。实行地方储备粮验收检验制度,由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实行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检验制度,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严禁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地方储备粮或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六)监督检查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储备粮油、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由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认定为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贵州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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