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07-19 点击:1113

发布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1-07-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1-07-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有关处室、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分工方案》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7月16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现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事故上报

接到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两小时内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通知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会和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单位:应急指挥中心牵头,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事故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

责任单位:调查评估统计处牵头,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三、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上报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半小时内直报的事故信息后,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责任单位:救援预案处、应急指挥中心分工负责,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四、应急值守

健全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责任单位:应急指挥中心、举报投诉中心分工负责,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五、事故调查和提级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支持、配合应急管理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重大事故发生后,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可以提级调查的,按照规定提请省人民政府作出提级调查的决定。

责任单位:调查评估统计处牵头,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六、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按照规定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可以聘请具有与发生事故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责任单位:调查评估统计处牵头,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七、依法履行事故调查组职责

依法履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七条规定的事故调查组员有关职责。

责任人员:省应急厅派驻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事故调查职责要求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八、行刑衔接

省人民政府对有关事故报告进行批复后,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执法局负责,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九、事故查处督办

按照规定履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较大事故挂牌督办职责。

责任单位:巡查督查处负责,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十、整理归档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整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批复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及时存档。

责任单位:调查评估统计处负责,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十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情况

根据省人民政府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严格落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调查评估统计处牵头,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十二、实施惩戒

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社会公告,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主管部门通报,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责任单位:调查评估统计处牵头,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十三、处理公告

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责任单位:调查评估统计处负责,新闻宣传处配合。

十四、责任追究

按照省人民政府对有关事故报告的批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对调查处理的事故单位存在对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等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执法局牵头,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十五、取消评优评先

依照有关规定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取消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单位:调查评估统计处牵头,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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