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政策解读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更新时间:2021-07-12 点击:776

发布单位: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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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司法厅组织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2020年公布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梳理形成《清单(2021年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经省政府同意,以省司法厅文件印发,自7月20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0年5月,按照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工作要求,省司法厅组织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编制了《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清单》共有286项违法行为事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267项,减轻处罚事项19项,涵盖25个行政执法领域。《清单》的实施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相关做法被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简报专题推广。

今年初,刘家义书记在全省工作动员大会上明确要求“将‘首次不罚’‘首次轻罚’拓展到更多行政执法领域”。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司法厅组织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在对去年的事项进行评估和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涵盖领域、扩大事项范围,更大程度惠及市场主体。

二、出台过程

坚持依法梳理、合理审查、标准统一的原则,开展《清单》的动态调整,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部署。印发《通知》,组织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动态调整工作,加强沟通对接,统一思想认识,对原有《清单》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将法律依据充分、企业群众关注的事项纳入清单,尽可能扩大《清单》涵盖面。

(二)深入论证。为保障《清单(2021年版)》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会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了多轮研究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将法律依据不充分、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大等事项排除在外,特别是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涉及守底线、保安全工作的违法行为事项坚决排除在外,确保《清单(2021年版)》内容于法有据、符合政策要求、符合执法工作实际。

(三)印发实施。《清单(2021年版)》编制完成后,送相关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会签后,报请省政府审定。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列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组织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清单》的事项再次逐项进行论证,提请各副省长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按照会议要求,再次组织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清单》事项及其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完善,报请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阅示同意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清单(2021年版)》拓展情况。《清单(2021年版)》共涵盖29个行政执法领域,比去年新增了4个执法领域;调整后共有374项违法行为事项,比去年增加了88项,覆盖的执法领域和事项范围均进一步扩大,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统一适用。

(二)不予处罚事项的主要构成。不予处罚事项涉28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353项事项,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企业等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后,执法机关应当不予处罚的事项127项。二是企业等当事人行为符合法定的裁量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不予处罚的事项226项。

(三)减轻处罚事项的主要构成。减轻处罚事项涉及5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21项违法行为事项,均是符合法定的裁量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减轻处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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