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2021-2025)》的通知 (沪农委〔2021〕120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6-07 点击:445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6-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农委〔2021〕12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委直属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持续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科学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上海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2021-2025年)

一、总体要求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农办牧〔2021〕11号)要求,本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家畜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等畜禽主要疫病以及狂犬病、犬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流感、钩端螺旋体病、冠状病毒病等犬猫主要疫病的监测工作,同时做好非洲马瘟、牛结节性皮肤病等突发和外来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区要按照本计划,结合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实际,制定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各区及相关单位要持续组织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疫病在群间、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况,分析疫病传播风险因素,研判疫病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各区及相关单位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区及相关单位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等情况,在做好主动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等信息纳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体系,全面获取动物卫生数据,不断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各区及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同性,一旦监测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一是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确诊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

(三)调查监测与区域化管理相结合。各区及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动开展单场疫病净化和区域净化,建设无疫小区和无疫区。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原学监测,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和相关疫病感染抗体等监测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委。主管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性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固定点监测和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工作。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开展紧急监测。

(三)各区农业农村委。主管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结合辖区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并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要积极推动种源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区域净化示范区、无疫小区、无疫区所在区要按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监测工作。

四、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

(一)监测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监测信息和疫情信息及时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委报送一次监测分析报告。

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开展紧急监测工作,以快报方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农业农村委。

各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疫情报告工作,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病原学阳性的,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并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分析。对其他病种,按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报送市动物疫控预防控制中心。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向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市农业农村委报送一次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等信息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市农业农村委。

五、保障措施

市、区农业农村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各区监测工作实施情况,特别是疫情上报、监测信息上报和阳性样品送检情况,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评价,建立工作考评机制。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本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区将本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各区及相关单位要做好经费支出执行,主要用于采样、试剂采购、检测、评估、分析等相关工作,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经费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

1. 畜禽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2. 犬猫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3. 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4. 奶牛“两病”区域净化监测计划

5. 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6. 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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