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工作的通知(黑应急发〔2021〕37号)

来源: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04-02 点击:572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1-03-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应急发〔2021〕37号
实施日期: 2021-03-3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近两年来,省安委会持续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但是,全省化工、金属冶炼及有限空间作业等行业企业事故仍然频发,企业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等问题普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监管部门执法“宽松软”问题依然突出。为进一步消除企业隐患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省厅决定在全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行动,推动大执法工作常态化、精准化,现就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筑牢安全防线。各地要高度重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压实监管责任,把安全生产“大执法”作为抓牢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手段。要加强组织领导,谋划做好安全生产“大执法”工作,吸纳历年工作经验,巩固执法成果,果断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切实起到震慑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和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稳定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强风险研判,做到精准施策。各地要严密组织编制“大执法”工作方案,紧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分析找准遏制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确定列入市、县两级“大执法”企业名单、检查频次及时间,细化各类行业企业执法检查事项。要突出重点行业企业执法全覆盖,对钢铁冶炼、铝加工、粉尘涉爆(10人以上)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等工贸重点企业,按照“21+4”检查事项逐一对标执法检查;对两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上年度受过行政处罚、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被联合惩戒、各级监管部门检查中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标准、岗位操规程、特种岗位持证上岗等进行执法检查。

    三、强化督查考核,认真履职尽责。各地要加大对下级督查检查力度,将“大执法”工作纳入本系统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对开展不积极、敷衍了事、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开展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表扬,积极推动落实各层级安全责任。要加大行政处罚案件闭合督办力度,及时跟踪隐患整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省厅适时抽查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重检查、轻执法及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单位,进行督办、通报、警告、约谈,充分发挥执法督查检查作用。

    四、严格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能。各地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工作检查的同时,要在巩固大执法成果上下功夫,在加大处罚力度上下功夫,杜绝执法检查“走过场”。严格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坚决做到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和隐患整改闭合销号“清零”。对屡犯屡改、屡改屡犯重复出现同类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要采取强硬措施,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要提请政府坚决关闭,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以强有力的手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五、强化执法统计,按时报送信息。各地要认真梳理总结“大执法”进展情况,建立隐患台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做到执法数据核对无误、准确详实,省厅每季印发通报。务于4月15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执法”工作方案、2名联系人电话及市县两级“大执法”企业名单报至省厅;5月17日起每两周汇总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每月30日前报送全市“大执法”工作阶段性小结(模板见附件3)。

    附件:

    1.xx市(地)应急管理局安全大执法大执法阶段情况统计表

    2.隐患台账明细

    3.全市“大执法”工作阶段性小结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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