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1〕8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1-04-02 点击:550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1-04-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渔发〔202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29日

  农渔发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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