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动植司 监管司关于防止尼日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动植函〔2021〕22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21-03-29 点击:59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1-03-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动植函〔2021〕22号
实施日期: 2021-03-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尼日尔发生家禽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防止尼日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日尔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日尔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尼日尔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日尔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七、本警示通报在做出调整前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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