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1〕28号)

来源: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1-03-22 点击:587

发布单位: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1-03-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甬农发〔2021〕2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9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对3.15晚会涉农问题整治的要求以及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市食安办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源头监管,深刻吸取3.15晚会反映出的问题教训,举一反三的全面排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打击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制订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担当和工作落实,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个环节、各项内容上,全面排查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任务

    加强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监管,有效管控治理地产农产品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具体做到“七个一”:

    1.开展一次全面排摸。充分依托基层农安站和基层责任网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与网格梳理相结合的融合式大排查、大摸底,摸清全市农产品规模以上生产主体家数,全面掌握辖区区域性、系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

    2.抽检一批重点品种。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增强抽检针对性,充分发挥检测的“雷达”功能。各区县(市)安排以监督抽查为主总数不少于100批次的定量检测。

    3.进行一次主题宣传。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及社会监督宣传,发布消费预警信息,提高公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意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内部“吹哨人”,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4.实施一次联合行动。相关职能部门梳理农产品全产业链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点,对农资经营店、农业生产基地、农批市场、菜市场等重点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5.整治一批重点隐患。各地要对近年来部、省、市检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研判确定3-5个 农产品“问题清单”,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主体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模式,实施集中系统治理,确保一批系统性、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

    6.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密切行刑衔接,部门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当地媒体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7.构建一批长效机制。打建并举,标本兼治,固化提升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形成农产品达标合格证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惠农政策挂钩制度、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诚信制度等长效监管机制,用制度规范和指导日常工作。

    二、整治重点

    (一)蔬菜水果类产品整治。以地产大蒜、韭菜、青菜、草莓为重点,检查种植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及统防统治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其他小规模种植户投入品使用情况,查看是否超剂量、超范围、缩短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是否使用禁用农药;是否落实农药使用记录制度;是否主动收集并交回使用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二)畜禽产品整治。以禽蛋产品和屠宰环节为重点,检查禽类养殖场是否违规使用假劣、禁限用兽药,是否落实养殖档案制度、遵守休药期规定等,查处生猪私屠滥宰。

    (三)水产品整治。以虾类、淡水养殖为重点,检查水产品养殖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经营、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水产品、经营时非法添加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等。

    (四)农业投入品整治。以农药、兽药、种子为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存在经营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是否存在经营假劣农资的行为,是否落实采购、销售台账制度,限制类农药是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确保春耕备耕顺利推进。

    实施步骤

    (一)部署排查阶段(3月16日至3月31日)。各区县(市)根据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明确排查整改风险品种、重点环节、排查方式、处置方式,切实提高整治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抓住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排查、大整顿,并对排查情况认真登记,发现问题的要限时办结。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整改阶段(6月1日至6月25日)。对排查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发现的个案问题逐一销号,对具有普遍性、行业性的问题要从制度层面制定解决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安全风险。

    工作要求

    (一)压实监管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职责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职尽责,列出排查清单,建立排查台账,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压实属地网格管理责任,确保任务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到网格,发现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推诿扯皮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要补齐工作短板,及时更新、调整监管平台数据,确保及时、完整、准确。

    (二)压实主体责任。通过签订告知书、发放明白纸、线上线下培训等形式,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主体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细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清单,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屡教不改的生产经营主体,严格依法查处,并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得推荐评先选优和给予政策扶持。

    (三)密切协调配合。市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区市(县)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落实,帮助解决基层难题。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相关单位的协调与联系,综合执法部门要强化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同时,要积极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实地排查,不做“甩手掌柜”,确保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发现问题处置到位。

    (四)强化政策联动。坚持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职责落实落地,加大财政支持保障力度。推动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重大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行业管理、技术服务、质量监测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教育。

    请于3月30日、4月15日、5月30日、6月15日将阶段性排查登记表和情况统计表(附件1、附件2)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6月25日前报送行动工作总结和情况统计表(附件2)。(联系人:彭联,联系电话:89187063)

    附件:28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1.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百日攻坚”行动报表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问题清单

    3.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百日攻坚”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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