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食品审查要求的通知(中绿审〔2021〕34号)

来源: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更新时间:2021-03-15 点击:653

发布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 2021-03-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中绿审〔2021〕34号
实施日期: 2021-05-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地绿办(中心):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落实好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扩大绿色食品有效供给,提升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十四五”绿色食品事业开好局、起好步,现就推进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的审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引导服务,加大企业主体培育力度,加快申报进程,国家级龙头企业可由中心直接受理审查,省级龙头企业可由省级工作机构受理审查。

  二、统筹种植产品、养殖产品、加工产品发展布局,扩大绿色食品有效供给。新发展的绿色食品产品中,加工产品占比应不低于40%。

  三、提高蔬菜、水果最小申报规模。露地蔬菜最小申报规模应在200亩(含)以上,设施蔬菜最小申报规模应在100亩(含)以上;水果最小申报规模应在200亩(含)以上;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省级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内集群化发展的申报主体,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四、注册商标作为申请绿色食品的基本条件。2021年起先行对预包装食品增加注册商标(含授权使用商标)的审查要求。

  五、严格限制平行生产。对蔬菜或水果初次申报主体,应当一次性完成全部产品申报;对蔬菜或水果续展主体,如存在平行生产情况,要求全部产品统一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组织生产后,再申报续展。

  六、严格委托加工条件要求。对委托加工产品(不含委托屠宰加工),在执行原有条件基础上,要求被委托方必须是绿色食品企业。

  七、进一步加大对续展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长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八、建立续展率与新增产品数挂钩的联动工作机制。对当年续展率未达到60%的省份,中心将在下一年度暂停分配或按比例扣减新增指标。

  上述政策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目标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全力保障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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