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1〕30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3-04 点击:568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3-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农委〔2021〕30号
实施日期: 2021-03-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光明食品集团:

  入冬以来,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复杂严峻,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仍时有发生,对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供给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较大影响。各相关区和单位要警钟长鸣、持之以恒、从严从紧做好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夯实各方责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全局、事关各方。要坚决压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各司其职、协同发力、多措并举,确保本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二、进一步强化排查监测。要继续落实包村包场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排查对象清单和工作任务台账,对重大动物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要继续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开展非洲猪瘟监测,坚决把疫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三、进一步强化生物安全。要督促养殖场科学选择消毒药品,适当增加消毒频次,做好消毒灭源工作。要督促屠宰企业加强防疫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屠宰车间、场地道路及进出车辆清洗消毒、肉品检疫检验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无害化处理中心要重点做好病死畜禽收集车辆消毒和病死猪非洲猪瘟采样送检工作。要执行“运肉不运猪”和“就近就地屠宰”的原则,鼓励养殖场与屠宰厂在市内“点对点”调运生猪,避免出现跨市境长距离调运的现象。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要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制度、屠宰检疫制度、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入沪动物及其产品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消杀制度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杜绝隔山开证、私屠滥宰、加工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针对国内一些地区出现的五六十公斤“小白条”的情况,要引起重视,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立即整治。

  五、进一步做好免疫工作。要继续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督促规模化养殖场依法免疫、科学免疫,组织做好散养畜禽的集中免疫工作。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根据不同畜禽抗体保护水平,对新补栏畜禽、漏免畜禽和免疫不合格畜禽开展集中补免,确保强制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六、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临近春节,各相关区和单位要切实强化岗位职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报告迅速,应对有效。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做好主动引导,防止恶意炒作,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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