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工作的通知(黑应急发〔2021〕18号)

来源: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03-02 点击:1050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1-02-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应急发〔2021〕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精准化、差异化、标准化,切实消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现就做好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严密组织编制执法计划。各地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结合执法手册2020版内容要求,依据监管执法职能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计划中应包括重点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两个部分,重点的要执法检查全覆盖,一般的要按照本地实际测算数量抽取。同时,市级要督导下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报备和实施工作。

    (二)科学划分执法企业类别。各地应急管理局要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掌握企业开复工、生产工艺、作业场所人数、安全风险等因素,完善企业数据库。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及安全监管需要,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可以适当增加检查频次;抽取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当年完成执法检查。

    1.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及河流、湖泊、水源地周边的尾矿库,涉及重点监管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储存经营单位;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点监管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列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4)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

    (6)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

    (7)在各级媒体曝光的。

    (8)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三)实行分级监管精准执法。各级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信息共享,严格按照“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一个监管主体”原则,厘清市、县两级监管执法权限,落实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避免多头、多层级重复执法。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监管,将历年存在重大隐患、发生过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等情形提档为市级重点监管对象。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安全监管能力,实行诚信监管、差异化执法,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1.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较好的;

    2.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3.主动签订安全承诺并公开接受监督的。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直管行业实际编制计划,明确负责的内设机构及人员。计划报备实行“一级负责一级”原则,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计划,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3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对监督检查计划执行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立即上报情况,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二)要全面应用新执法系统,按照要求正确操作,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全部使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抽取。深化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做到执法信息公示、过程、结果留痕,确保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三)要严格执行定期报送制度。各市(地)要结合本辖区执法数据和工作情况,严格执行“一月一统计、一季一通报”要求,督促所辖县区局做好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务于每月30日前,向省厅报送本月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县区级),12月30日前报全年完成情况。对上报不及时、工作迟缓、进展不力的,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对市(地)年度考核内容。

    (四)要全面加强执法基础能力建设。各市(地)应急管理局要定期调研所辖县区执法工作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基层执法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督一区、带一区”、交叉互检、先进经验交流等活动,做好执法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地区的指导培训工作,不断增强整体执法力量,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省厅将适时开展巡查行动,保障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联系人:马冀   史剑锋;电话(传真):0451—87013180;

    电子邮箱:hyjzfc@163.com。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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