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泰国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通知(署办动植函〔2021〕4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21-02-25 点击:776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1-02-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署办动植函〔2021〕4号
实施日期: 2021-02-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8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泰国巴真府(Prachin Buri)的一家农场发生小反刍兽疫,涉及的易感动物有76只山羊,这是泰国首次发生小反刍兽疫。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泰国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小反刍兽疫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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