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指导意见(沪市监计量〔2021〕59号)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2-09 点击:1343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2-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市监计量〔2021〕59号
实施日期: 2021-02-0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法定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市局执法总队,市局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应用研究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环节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告,结合上海市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提高改革惠企政策的精准性,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目标

    结合《目录》的调整发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试点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围绕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等环节,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创新包容审慎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科学规划和布局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能力建设,优化计量器具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有效提升计量服务本市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落实公告要求

    各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及型式评价机构要明确目录认定范围,落实强制检定和型式评价职责,严格调整后的《目录》相关项目按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市监计量〔2020〕6号)执行(见附件)。

    (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松江区内,试点对部分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压缩企业办理时间。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行政许可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审批服务。试点开展计量审批事项环节缩减,提高审批效率。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跨省通办”,提升服务效能。

    (三)提升机构能力建设

    各法定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市监计量〔2020〕143号)要求,围绕《目录》中新增计量器具及计量技术规范更新情况开展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达到相应的覆盖率,为目录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要持续关注目录内器具计量技术规范的修订情况,确保能力建设的及时性和技术支撑的连续性;要发挥计量技术优势,为法制计量提供有效技术支撑;要加大计量服务力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为企业主体提供技术帮扶。

    市市场监管局将坚持需求导向,鼓励社会机构参与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强制检定。鼓励各计量技术机构,根据企业校准需求,不断加强校准能力建设,有效提升计量服务本市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推动强检平台全面应用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强制检定的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优化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全市应用推广。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智慧监管建设。推动平台数据与监管系统对接,提升监管效能。开展强制检定数据应用研究,指导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建设。

    (五)推进“互联网+”监管

    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对目录内计量器具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法制计量监管,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落实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修订,创新监管方式,防范计量风险,提高监管效能。对目录外计量器具,鼓励使用单位采用校准等方式进行管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告要求,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指导各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及型式评价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强制检定经费属地保障原则,对辖区内强制检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落实目录新增项目的能力建设,确保依法履职。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本辖区内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梳理辖区内制造企业取证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和曝光力度。

    (四)加强宣传指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强《目录》和强检平台应用的培训宣贯,以多种形式开展服务指导,督促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及时了解《目录》变化情况,落实公告要求。

    附件: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

    (联系人:徐卓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489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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