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江苏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的通告

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1-14 点击:732

发布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2-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12-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贯彻落实好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的决策部署,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自2020年12月30日起将启用“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江苏冷链”),以实现对进口冷藏冷冻禽类、畜类、水产品的追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生产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和餐饮企业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在“江苏冷链”完成主体用户注册,并在追溯系统启用之日起,使用“江苏冷链”如实填写进口冷藏冷冻禽类、畜类、水产品来源及流向等追溯数据。“江苏冷链”提供多种登陆方式,可直接使用电脑访问网页地址(网址为https://jsll.jszwfw.gov.cn/pc/),也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搜索“江苏冷链”小程序进行手机端操作。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用户注册时可下载用户操作手册、教学视频。“江苏冷链”为本省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服务热线:400-156-2660。

    二、“江苏冷链”实行首站赋码制,经口岸或者其他省份进入我省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需通过“江苏冷链”进行首站赋码,采集包含上一级进口商名称、原产国、批次、检验检疫、核酸检测结果及消毒证明等主要信息,由系统按规则生成 “物品+主体”的电子追溯码和出入库凭证,通过电子追溯码和出入库凭证,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在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流转。

    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江苏冷链”管理要求,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对没有检验检疫单、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和“江苏冷链”追溯电子信息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

    四、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销售区域需相对独立并在醒目位置加贴与所售食品对应的“江苏冷链”电子追溯码。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江苏冷链”,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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