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内动卫监〔2020〕8号)

来源: 内蒙古兽医 更新时间:2021-01-04 点击:1024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20-12-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动卫监〔2020〕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动物检疫和监管工作,保障元旦春节期间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无疫安全。现就做好我区动物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一是要依法履行检疫职责。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报检程序及相关规定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严把检疫申报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文件精神,规范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畜禽的检疫工作,不得对目录之外的野生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是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牛羊检疫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9〕244号)要求,抓好牛羊等产地检疫工作;四是按规定做好规程内非食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出证工作。不得对规程之外的野生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发现有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的,要立即制止。五是官方兽医(或指定协检员)要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甚至出“人情证”,确保检疫工作的真实性。

    二、严格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一是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工作。认真查证验物、活体健康检查及回收管理好检疫证明,做好检疫记录。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无畜禽标识的动物严禁入场;二是要对屠宰的动物进行同步检疫。驻场官方兽医要做到有宰必检、随宰随检,对检疫结论负责。对检疫不合格的,要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好记录;三是严禁屠宰、加工、销售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禁止屠宰野生动物;四是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五是按照农业农村部文件要求,马、驴、骡、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其他畜禽的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

    三、认真做好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和移动监管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细则》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工作。未进行备案的跨省、跨地区动物运输车辆将停止动物检疫申报。各地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全面落实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的备案和监管,发现违反国家、自治区车辆备案规定等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防重大动物疫病从交通运输工具传播。

    四、加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及落地监管工作。年初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审批职责下放到了盟市、计划单列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地要抓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工作。严格落实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并按规定将检疫审批情况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五、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动物检疫结果确认的法定凭据。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三专一机”管理,即专人、专帐、专库和微机化管理。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动物检疫各项工作,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动物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12月30日(审核:杨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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