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

来源: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12-31 点击:1657

发布单位: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0-12-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农发〔2020〕148号
实施日期: 2021-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

    全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二、禁止类型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因特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四、执法监督

    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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