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农办质〔2020〕27号)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12-28 点击:719

发布单位: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12-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农办质〔2020〕2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时值岁末年初,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意义重大。根据农业农村部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两节”期间农产品消费旺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易发多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全力以赴抓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和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

    二、加强风险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特点和病虫害情况的用药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危害因子的风险监测力度。种植业产品,要重点聚焦豇豆、韭菜、芹菜、青菜、草莓、山药等品种,监测毒死蜱、甲拌磷等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和腐霉利、嘧霉胺、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常规农药;畜禽产品,禽蛋重点监测氟喹诺酮类药物和酰胺醇类药物,禽肉重点监测停用药物氧氟沙星和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猪肉、牛肉、羊肉重点监测“瘦肉精”和其它禁用药物;水产品,要重点聚焦鳜鱼、乌鳢、鳊鱼、草鱼等品种,监测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停用药物氧氟沙星及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判、做好预警。

    三、强化巡查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检查力度。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要加强随机抽检、暗查暗访、飞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统筹农业综合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行业部门力量,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两节”期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

    四、推进合格证制度,夯实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宣传培训力度,指导生产主体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在自控自检基础上规范开具合格证。加强对合格证开具情况的巡查检查,重点检查种植养殖主体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和合格证的真实性,杜绝随意开证行为。对开具合格证存在问题的生产主体,要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抽检频次,同时要帮助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实施合格证制度的同时,要巩固和加强原有监管措施,坚决防止因推行合格证而放松日常监管的错误做法。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工作。

    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将《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见附件1、2)发放至每一个种养殖主体,并在基地关键显著位置张贴明示。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农兽药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GB31650)以及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者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加强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

    六、严格应急值守,防控突发应急事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线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对各类谣言或恶意炒作,要主动发声、加强科普,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强化节日值守,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告、果断处置,坚决防止事态发酵和放大(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值班电话:0551-62641273)。

    请各市于2021年2月24日前,将“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名录清单发放和张贴情况表(见附件3)等报送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董承武;电话:0551-62666787;邮箱:ahncpzljg@126.com。

      附件:
   1.禁限用农药名录

    2.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

    3.名录清单发放和张贴情况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