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18号)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12-25 点击:539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2-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粤办函〔2020〕318号
实施日期: 2020-12-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深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在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关于在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开展市场采购

 

    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积极稳妥推进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效应”,增强贸易创新能力,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挥深圳产业优势,叠加市场采购贸易功能,推动贸易与产业协调发展,打造具有深圳特色和国际知名度的内外贸一体化综合平台。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一)特定区域。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委的批复,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区域为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具体实施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特定商品。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三)特定主体。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方可从事市场采购贸易。

    (四)联网信息平台。依托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设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经营主体通过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备案、交易信息录入、联网申报、收结汇和免税管理。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包括市场经营户备案、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和采购商备案。

    (二)交易环节。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相关内容。

    (三)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装箱后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等相关内容。

    (四)通关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按照海关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结算环节。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应及时通过银行办理收款。

    (六)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出口的,可以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七)监管环节。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监管,确保贸易行为真实合规。

    四、政策措施

    (一)经营主体准入政策。

    1.各类外贸经营主体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管理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2.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从事经营活动。允许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3.鼓励采购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品采购。

    4.建立退出机制,对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监管规定的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通报,禁止其继续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

    (二)海关监管政策。

    1.海关对在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采购,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出口的适用商品,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代码1039)进行监管。

    2.海关对“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实施联网监管。

    3.海关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和信用管理,在“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前提下,对诚信守法、管理规范的经营者提供便利的通关管理措施。

    4.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指定的采购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报关单可实行简化申报。

    5.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7.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税收管理政策。

    1.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2.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可依法享受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3.市场集聚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或核定所得率方式征收的,税款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四)外汇监管政策。

    1.外贸代理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外贸代理商收结汇,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个体工商户收结汇。允许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结汇手续。银行业务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市场经营户身份识别以及交易和报关信息的查询、接收、存储,在审核交易背景真实性基础上,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外贸经营主体、境内外个人提供更便利的贸易外汇结算服务。

    2.发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作用,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对于收汇率低的市场经营户实施现场核查,并通报相关部门。

    3.鼓励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节省汇兑成本。

    4.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支付手段,使用现金结算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五)质量监督政策。

    推动企业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企业进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辅材料进货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

    (六)其他。

    鼓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且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企业,由深圳市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试点任务稳步推进。省商务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和跟进督办,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适时总结评估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建立综合管理机制。深圳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覆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全流程的综合管理办法,根据贸易流程、监管内容,明确各阶段、各项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其工作职责,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加强市场采购管理体系建设。深圳市人民政府要依托电子口岸,抓紧建成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参与方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加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市场准入、质量监督检查、商品溯源、风险防控、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信息通报等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贸易。

    (四)优化公共服务功能。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需求,进一步完善研发、检测、电商、物流、培训、展会等配套服务,为市场参与各方打造一个便捷、高效、安全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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