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关于对存储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专库专区管理的通告(沈疫防经发指发〔2020〕12号)

来源: 沈阳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12-22 点击:783

发布单位: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
发布日期: 2020-12-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沈疫防经发指发〔2020〕12号
实施日期: 2020-12-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开展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要求,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和食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沈阳市决定从2020年12月21日起,对全市存储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库专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存储进口冷链食品的冷库实行条件认定和定点管理。由区、县(市)政府按照统一标准认定具备进口冷链食品存储条件的冷库,并建立存储进口冷链食品的定点冷库目录。

    二、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专库存储、专区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的存储、装卸、搬运要与其他货物完全隔离。

    三、未经认定进入目录的冷库,不得承接进口冷链食品存储、装卸、搬运业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自建冷库设施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储进口冷链食品。

    四、进口冷链食品进入专库存储时,须做到批批检测、件件消毒,并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录入辽宁省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系统,否则不得入库存储。

    五、进口冷链食品出库须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及食品溯源信息,证明不全及未录入溯源系统的不得出库。

    六、严禁运输车辆倒箱过车运输无外包装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中不得混装其他货物;运输企业及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产品。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须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并将信息录入辽宁省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系统。无相关证明或无溯源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加工和销售。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对相关进口冷链食品和冷库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存储进口冷链食品的定点冷库目录,可登录市政府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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