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入推进本市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沪环科〔2020〕257号)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0-12-18 点击:1316

发布单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0-12-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环科〔2020〕257号
实施日期: 2020-12-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为全面落实《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本市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编制了《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查要点》(附件2)和《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依据《通知》中规定的重点行业,聚焦本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涉及的“双超”、“双有”企业作为当前阶段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作用。

    二、压实企业实施强审主体责任,加强执法监管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职尽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环保管理人员的清洁生产培训,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性。加大对辖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将强审企业的审核结果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三、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规范(试行)》相关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辖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规范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和实效。

    附件:   3. 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pdf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1日

    (联系人:沙剑波,231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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