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商务厅关于全区进口冷链食品实行追溯管理的通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0-12-17 点击:1365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20-12-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12-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风险管控,我区建立的“宁夏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简称“宁冷链”)已于2020 年12 月15 日上线,以实行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等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生产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物流仓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等相关单位或个人。

    二、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使用电脑访问“宁冷链”(地址:https://jkll.scjg.nx.gov.cn/),也可通过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门户网站“快速入口”进入。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扫码或使用“宁冷链”微信小程序查询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宁冷链”提供24 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如有需要可拨打服务热线18809512749、15901318219 咨询。

    三、全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宁冷链”中完成主体用户注册,并自2020 年12 月15 日起使用“宁冷链”如实上传进口冷链食品来源、流向等追溯数据。凡在12 月31 日前未进行注册的,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

    四、“宁冷链”实行“首站赋码”管理。进口冷链食品从区外首次进入我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即为“首站”,需在“宁冷链”中上传相关产品品种、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追溯管理信息等追溯数据,并使用“宁冷链”按批次为相关产品进行追溯赋码。

    五、我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须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对于未按照“宁冷链”管理要求上传产品追溯数据的进口冷链食品,其他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应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

    六、全区进口冷链食品实行实名销售制。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宁冷链”电子追溯码。

    七、进口冷链食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无产品完整追溯信息的,一律不得在我区采购销售。

    特此通告

    2020 年12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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