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12-16 点击:1332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0-12-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函〔2020〕962号
实施日期: 2021-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一)长江流域四川境内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川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王山东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天全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宝兴河珍稀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色曲河州级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仪陇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李家河鲫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构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蒙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河白甲鱼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清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硬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插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焦家河重口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通江河岩原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恩阳河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通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平通河裂腹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梓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凯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岩原鲤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渠江黄颡鱼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渠江岳池段长薄鳅大鳍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岷江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消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南部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镇溪河南方鲇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琼江翘嘴红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东河上游特有鱼类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南充段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雅砻江鲈鲤长丝裂腹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阿拉沟高原冷水性鱼类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潼江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鲹鱼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二)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二、禁捕时间

    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年3月l日至6月30日,全省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时间,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其他时段的娱乐性游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028-85548626。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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