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4493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关于在奶业主产省建立奶价定价协调机制等(农办议〔2020〕447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0-11-24 点击:718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0-11-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议〔2020〕447号
实施日期: 2020-11-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关于在奶业主产省建立奶价定价协调机制

    推动奶业振兴、提升全产业链,首先需要稳定养殖加工的利益链。与发达国家的奶农合作、联办乳企、利益高度联结不同,我国奶业养殖加工分离,利益联结松散。“奶多时拒收,奶少时抢奶”,导致生鲜乳市场价格波动,对奶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稳定奶价,就是稳定生产者预期,对于稳定奶业利益链、实现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我部强化工作部署,积极推动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建设,依托地方奶业管理部门和奶业协会,根据饲养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构建起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已在上海、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下一步,我部将总结经验,继续推动奶业主产省建立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发布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督促乳企和奶农规范执行,稳定双方合理收益,推动奶业主产省率先实现振兴发展。

    二、关于设定原奶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及强化价格联合执法

    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生鲜乳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严厉查处法律禁止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生鲜乳收购中的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需要依据生乳国家标准中关于分级的规定确定。长期以来,我部将维护生鲜乳购销秩序稳定作为密切奶业利益联结的重要抓手,开展生鲜乳购销合同备案工作,监督签订和履行规范的生鲜乳收购合同,探索在主产省建立地市级的生鲜乳收购第三方质量检测中心,减少购销争议,努力实现产奶旺季不拒收限收、淡季不争抢奶源。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完善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公布不正当生鲜乳价格行为,进一步规范生鲜乳购销秩序。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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