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粮仓网函〔2020〕86号)

来源: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0-11-12 点击:671

发布单位: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0-11-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粮仓网函〔2020〕86号
实施日期: 2020-11-1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现就加强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向本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大力宣贯《食品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严格要求粮食经营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食品安全标准、粮食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增强守法经营意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严把质量管理各个环节,为创建“皖美粮油”公共品牌营造良好质量安全环境。

    二、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要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省食安办和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实施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按要求及时开展优质粮食品质测报、省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省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产品监测等工作,掌握本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实际情况,指导粮食收购,引导生产,促进优质优价,优粮优购。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减少经济损失。要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加强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收购和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发现重金属、真菌毒素等卫生指标超标的粮食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粮食经营质量监管。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要督促检查粮食经营者强化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控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质量安全人力物力投入。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和收购政策、出入库安全检验、索证索票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对稻谷重金属、小麦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重点加强质量验收。要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对待媒体曝光和信访渠道涉及的粮食质量安全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要加大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的投入,落实仪器购置和人员培训经费,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能力。通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着力解决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和检验能力不足、基层检验监测机构缺失等问题,建立并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满足当地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需要。要加大对粮食经营者粮油质量抽检频次,严防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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