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依法撤回并注销梅花鹿等物种人工繁育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公告

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0-09-23 点击:871

发布单位: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0-09-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9-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40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要求,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决定依法撤回并注销2020年5月31日前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原辽宁省林业厅)名义核发的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及调整为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驼鸟、鸸鹋、水貂、银狐、北极狐、貉、暹罗鳄、尼罗鳄、湾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物种的人工繁育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请持有以上物种的人工繁育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本公告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邮编:110033)退回所持有的以上物种人工繁育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逾期不退回的,所持有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视为无效。

    联 系 人:张丽秋、倪星辉

    联系电话:024-83988683、83988681、83988679

    特此公告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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