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城市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安办发〔2020〕63号)

来源: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0-08-24 点击:893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8-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安办发〔2020〕63号
实施日期: 2020-08-2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政府、中省直有关单位:

    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区储存硝酸铵的仓库发生爆炸,目前已造成至少130人死亡,超5000人受伤,数十人失踪。近期,湖北仙桃、福建龙岩、浙江绍兴和温岭、辽宁阜新等地接连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特别是8月4日,我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玉手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发生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王勇,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省委书记张庆伟,省长王文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海涛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对事故抢险救援、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和强化防范工作提出要求。为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当前,高温、雷暴等极端天气较多,危险化学品储存等环节火灾、爆炸事故易发;建筑施工密度高,房屋、路桥等工程项目事故风险增多;全省疫情防控持续向好,各类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时值夏季旅游黄金期,人流车流物流增加,各类安全风险增大,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清形势,以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引领,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正确处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的关系;要认真吸取各类事故教训,分析研判本地、本行业领域特点,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四大”行动等重点工作,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监督检查,抓紧摸排查清重大风险隐患,集中力量全面整改,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梳理近5年来各类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省、市、县三级分别对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逐条评估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是否到位,既要注重解决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具体问题,更要推动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二、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专项检查,全面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见附件)部署,立即组织全面排查辖区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情况。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储存环节降温、通风、远离火种等措施,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和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确保冷却喷淋、监测报警、消防系统等装置设施完好有效。加强暑期、汛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确保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化品的仓库、堆场等进行排查,依法处罚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工信、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硝酸铵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落实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安全排查,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地区要对所有硝酸铵等爆炸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坚决实施关闭、退出和搬迁改造,严防发生事故造成群死群伤。

    三、深化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构建筑施工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加大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打击力度,深入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老旧危房、农村自建房、“住改商”等建筑的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彻底清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质量安全监管,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违规承揽工程或不按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并将违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联合惩戒。要深化“两违”源头治理,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压实建设方、产权人、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部门执法衔接,严防垮塌事故。要加快治理城区路面坍塌、起重机械倒塌等突出问题,严把建筑施工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关,同时要严防城市内涝造成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

    四、加强其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狠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煤矿要开展炸药、雷管等矿用爆炸物品安全专项检查,严禁超量存放、违规运输、野蛮装卸等问题。同时狠抓瓦斯、透水、顶板和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非煤矿山要巩固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组织开展尾矿库隐患问题整改“回头看”,针对前期检查发现风险隐患,依法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限时“清零”。落实汛期尾矿库、头顶库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因自然灾害引发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消防要狠抓物流仓储、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多合一等重点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加强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道路交通要加快推进危化品运输车辆停放场所专项整治,强化“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和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安全监管,严厉打击三超一疲劳,非法改装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农机、渔业、特种设备、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附件:全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全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教训,全面落实8月5日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防范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0〕17号)要求,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确保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特别管控危化品生产储存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两个导则”为抓手,以调研督导和执法检查为措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涉及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有效治理事故隐患,实施“一企一策”精准监管,坚决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检查治理范围

    涉及生产、储存、使用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物流仓库和化工园区以及所有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港口、码头、罐区、库场、堆场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以及烟花爆竹储存库。

    三、检查治理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证照不全或过期等违法行为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二)未严格落实储存环节降温、通风、远离火种等措施;未确保冷却喷淋、监测报警、消防系统等有关装置设施完好有效的。

    (三)储存禁止存放的爆炸品、未严格遵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存在存在超量、超高堆放、超品种储存、禁忌物混放混存、野蛮装卸、在库区内经营分包装业务等现象的。

    (四)未严格落实定品定量、有序周转的精准定置管理规定,未明确每个储存品种的区域、仓间、库存量、周转量,未在储存场所放置台账、手册、标签、MSDS、应急预案的。

    (五)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六)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的。

    (七)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八)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十)未严格执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十一)未审核承包商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二)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

    (十三)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对排查出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管控的。

    (十四)未吸取黎巴嫩贝鲁特“8.4”重大爆炸事件教训,认真开展暑期汛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

    四、工作分工

    各地要对所有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组织有经验的行家专家深入一线指导服务、明查暗访,真正深入查具体查。要坚持从源头抓起,严格落实危化品生产、储存项目联合审批和从严把关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

    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储存环节降温、通风、远离火种等措施,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和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确保有关冷却喷淋、监测报警、消防系统等装置设施完好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和各级海关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化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排查,依法处罚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等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工信、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硝酸铵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落实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安全排查,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要认真组织有关专业力量,全面摸清涉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底数,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其安全风险的分布档案。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超前谋划,稳步实施,制定具体、可行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解细化任务,着眼全局、有序推进,形成分工负责、衔接配合、共商共治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时效。

    (二)严格执法,压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企业,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三)扩大宣传,及时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典型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公开曝光。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信息报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报告专项整治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其安全风险的分布档案(8月20日前)和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总结(9月30日前)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吕明澈;联系电话:0451-87016177;邮箱:hljyjtwh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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