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8-19 点击:667

发布单位: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8-21
失效/废止日期: 2020-09-19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19日,为期30天。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电子邮箱:wstsjc@163.com

    联系电话:0871-65720128,67195153传真)

    邮政编码:650200

    通信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517室

    附件: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州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备案为形式备案。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保证备案企业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并负责解释企业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共6类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茶叶及相关制品、粮食加工品、酒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26类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机构。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指定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机构。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收集、汇总、监测本省企业标准备案情况。

    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每季度向省级报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

    办理机构将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公布在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八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生产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第九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十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六)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应提供产品注册(或备案)批件(或证明)。

    第十一条  办理机构接收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并退回材料;

    (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

    (三)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给予备案。

    第十二条  办理机构受理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对接收材料进行编号(接收编号),并将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在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

    办理机构同意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对企业标准进行备案编号,并分别在备案登记表、备案标准文本封面加盖“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注明备案号,备案标准文本盖骑缝章。

    备案号编排格式:53 XXYYYYS-(年代号)。(XX为省级或州市行政代码, YYYY为四位顺序号)

    第十三条  办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申请修订备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备案企业的名称、主体发生改变时;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五)其他需修订标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的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一)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

    (二)企业标准更新的。

    第十六条  办理机构应当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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