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再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18号)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8-17 点击:852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8-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府规〔2020〕18号
实施日期: 2020-08-1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临港新片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决定,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再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共653项。其中,市级事项347项,区级事项306项。现将653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的事项所涉非税收入,经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后,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执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承担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内有关市场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职责,以及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职责。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到今年11月1日,市、区相关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完成集中行使事项的交接工作;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集中行使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监管责任等,及时调整并依法公开办事指南,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和区域联动机制,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支持做好业务系统对接、非税收入执收等配套工作,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跟踪评估集中行使事项的运行情况,及时梳理总结经验成效,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对集中行使事项的监管,确保权力规范有序运行。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加强集中行使事项工作体系建设,依托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等,深入推进“一网通办”和综合窗口建设,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国际营商环境高地,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下载链接)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市级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目录(第二批)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区级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目录(第二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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