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市监网监〔2020〕565号)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10-15 点击:781

发布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0-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粤市监网监〔2020〕565号
实施日期: 2020-10-1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市监网监〔2020〕110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谋划,精心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立即开展对网络销售商品信息和互联网广告宣传信息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监管执法,将以下内容作为清理整治重点:一是含有“特供”“专供”中央和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二是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的;三是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四是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

    三、加强监测排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主动作为,采取多种方式在属地全面开展对网络商品交易(特别是互联网二手交易和拍卖平台)及互联网广告的监测排查:如市局有自建网监系统的,可运用自建网监系统开展网络监测;如未建立网监系统的,可委托第三方以购买外包服务的方式开展网络监测。对监测出的有关信息,排查后确属违法违规的,要立即责令删除商品信息或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予以查处。

    四、及时报送材料

    各单位指定1名专项行动联络员,于10月22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前期报告及报表,并于2021年2月20日前上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表和典型案例(5件以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人及电话:网监处 关中清,020-38835883;执法监督处 鲁丹,020-38835346;广告处 冉宗权,020-38835347。

    邮箱:gdsjj_wangjc@gd.gov.cn。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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