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0〕25号)

来源: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0-06-22 点击:1051

发布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6-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安办〔2020〕25号
实施日期: 2020-06-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2019年发生“3·21”江苏响水特别重大事故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今年2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这是第一次专门针对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迅速行动出台我省配套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全力消除事故隐患,有力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但是,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依然发生了浙江台州温岭“6·13”液化气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20人死亡、172人受伤),这起事故充分暴露出在危化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存在管控不到位、工作不扎实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我省实际,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全力维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对各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强化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当前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细化工作举措,强化责任落实,慎终如始做好常态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严防此类事故发生。

  二、加大管控力度,进一步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紧盯国省干线、新开通高等级公路、县乡公路等重点路段,对危险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确保“不漏一车,不漏一人”;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强化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等重点路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严把高速、收费站和过境关口,督促危化品运输车辆、槽罐车进行安全技术条件、承压设备检测,从严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涉牌涉证、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严禁不合格车辆开展危险货物经营性营运。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规定严格落实危险货物储罐等贮存设备检验。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督促化工园区加快建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管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风险,推动化工园区及其周边建设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并将涉及危险货物的停车场纳入省交通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安全管理。其他各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切实履职尽责。

  三、加强企业监管,努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好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专项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为。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装卸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卸企业要深入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车辆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坚决防止源头超装超载等违法行为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营运证照,落实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持证上岗、车辆运行日常检查制度,严禁不合格车辆上路营运。同时,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科学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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