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0-06-17 点击:1001

发布单位: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6-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6-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6月13日16时46分左右,一辆槽罐车在浙江省G15沈海高速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附近高速公路上发生爆炸,目前已造成20人死亡、171人受伤,周边民房及厂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部署防范措施。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切实抓好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汲取教训,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契机,深刻汲取 “6·13”事故教训,认真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的法定职责,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立即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突出对运输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特别是运输液化气等液态烃车辆及其罐体的安全检查;突出对通过人员密集区域的道路通行路况、车辆行驶速度,以及限行和禁行线路、区域及时段的检查;突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实施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实行闭环管理、对账销号,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违规通行和风险外溢。

    三、全面强化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加强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今年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现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鼓励化工园区(相对集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海关监管场所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

    四、认真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守法遵规意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工作,特别是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治理。严把驾驶员、押运员上岗关,严格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查,严禁从业人员不适岗,严禁营运车辆带病运行。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特别是加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应急知识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技能。

    五、进一步推进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

    切实加强高温气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控,在高温(红色)时段禁止运输液化气等液态烃类危险化学品。大力推动道路运输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加快完善动态监控系统功能,科学设置分段限速值,拓展系统大数据统计分析能力,优化系统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动识别报警功能。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共享信息,对满足非现场处罚标准要求的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动态监控报警信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各级监管部门和所有危货运输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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