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0-06-07 点击:845

发布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0-06-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8号),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阅。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2日。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c89188806@126.com。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5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奖举报的概念)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微信举报等方式,实名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第三条(实施奖励的主体)实施奖励的主体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或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第四条(举报途径和方式)有奖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信举报。收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山路25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公室,邮编:401147。

    (二)微信举报。“重庆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微信公众号。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实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来信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微信举报的,上传本人身份证图片。

    第五条(举报案件管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线索统一受理和甄别,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决定查处单位,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查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实施奖励或确定不符合奖励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六条(有奖举报的范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类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向水体直接排放油类、酸类、碱液、重金属、医疗废水、有毒物质等;

    (四)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行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气;

    (五)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严重污染;

    (六)向土壤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七)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八)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九)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

    (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偷排、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七条(奖励设置)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至(八)项情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九)至(十)项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举报线索真实有效的,可以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八条(获奖条件)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二)举报的内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有效的帮助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2.带领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对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3.以其他方式协助案件的有效查处。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的情况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举报超标排放行为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第九条(奖励启动)作出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情形、奖励方式、奖励标准进行认定,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奖励领取)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通知其领取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提供银行转账相关信息,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经验证无误后,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上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奖励分配)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一项发放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荣誉证书按人数发放。

    第十二条(奖励来源和管理)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励发放情况通过同级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举报人的义务)举报人反映的情况须真实客观,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除外情况)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以及上述人员授意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区县执行)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指导,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表扬。

    第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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