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整治重点 细化整治任务 江西省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0-05-29 点击:4346

发布单位: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5-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5-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江西省安委会日前印发了《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2个专题和11个专项安全整治的重点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一)深入系统学习贯彻。在全省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讲活动。持续每年开展“安全生产月”“井冈山安全发展”网上论坛活动、“安全生产赣鄱行”新闻采访活动,各级安委会建设灾害事故科普宣传教育、安全法治宣传和安全体验基地,在有条件的社区公园、广场、乡村服务场所等设置专题展板,以多种方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宣讲工作;各级媒体在报、网、端、微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二)集中开展学习教育。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安排中心组专题学习,组织各单位、各部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观看事故警示片;在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干部有计划开展轮训中,重点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全员培训中,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学习培训内容,重点要树牢企业负责人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广大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守住安全生产的红线。

  (三)宣传中央制作的电视专题片。在各级电视台和有关网络媒体播放“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观看电视专题片、学习宣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情况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让广大干部职工和企业从业人员深入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增强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

  (四)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江西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各级党委政府贯彻实施细则,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制度,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盲区漏洞;各级安委会要制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办法,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岗在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五)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安全的生产工艺设备;坚持创新方式加强监管,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和“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传统手段,分行业分领域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化工、桥梁、隧道、电力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坚持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不断创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法,闯出具有江西特色的监管体制。

  (六)扎实开展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每年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三年支持建设8个安全生产实操培训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全省安全技能实操培训体系,每年完成15万人次的有关高危行业企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提升培训,高危企业在岗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高危企业班组长普遍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打造高危企业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

  (七)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向基层倾斜招录政策,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大培训,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联合教育部门加快安全生产学科建设;组建江西省应急管理学院,开展监管干部专业学历教育;依法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分级分类,建立安全生产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行为,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深入查找在规章制度、风险管控、隐患排查、职业卫生、安全培训、高危作业审批、外委作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记入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2.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董事长、总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强化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中央驻赣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下属企业全面落实“十个一次”措施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落实好企业集团本级“十个一次”的相关措施。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负责人职责,和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二)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体系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各行业领域要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安全生产风险程度等,制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到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2.强化安全投入。企业要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按规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安全科技创新费用等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自主建设,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2020年底前,全省危化、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完成标准化达标创建。2021年底前,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均应完成标准化创建。2022年底前,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均应完成标准化自评工作。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到2022年底前,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通过自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委托培养等方式,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5.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督促规模以上企业深入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引领、警示、教育和规范作用;企业领导班子要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全面规划,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宣传教育,促进员工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将宣传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让安全文化成为企业发展的传承载体。

  (三)健全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尤其是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持续更新完善。

  2.强化安全风险管控。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按照《江西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通用指南》(赣安办字〔2016〕55号),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进行管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3.健全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注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别和后果、控制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4.加强隐患排查。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

  5.严格落实治理措施。企业要按照《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2020年底前,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1年底前,各地区和各类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2022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四)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基础建设

  1.提升安全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筛选一批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高水平安全技术和管理服务;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秩序;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确保规范运作,切实为企业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2.通过市场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服务。深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通过实施安责险,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021年底前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全部建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年底前对所有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

  (五)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引导

  1.完成企业主体责任履职报告。行业内企业要落实《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赣安〔2018〕40号)要求,按照分级属地和分类分级监管原则,报告主体责任履职情况;省专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履职报告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报送总结情况。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健全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立全省重点和一般监督检查单位名录库,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由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实行全覆盖检查,一般监督检查单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突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为100%,形成对违法违规震慑高压态势,督促企业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2020年底前,修订完成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

  4.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安全生产双向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由企业依据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内容由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员工岗位职责分别进行明确;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包括所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广泛开展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专题学习,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2020年底前,省发改委、省应急厅等省直部门、各设区市及重点化工园区要分别制定出台省、市、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1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及涉及硝化工艺等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2020年10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完成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认定并公布名单;2020年8月底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集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B级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的化工园区(集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上报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2020年底前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按“2个15天”要求登录率和整改率达到90%以上。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

  (三)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组织中介机构对3年内编制安评报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2020年7月底前汇总并逐级上报至省应急厅,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组织中介机构在2020年7月底前对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进行全面摸排。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

  (四)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化“双千示范”工程,积极培植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建立省、市、县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2022年底前省重点化工园区完成综合管理平台建设。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加强对外省入赣化工医药设计、评价单位的管理,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码头。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指示精神纳入宣传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专题学习,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制定完善煤矿安全标准。制定《江西省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对煤矿井下单班总人数及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作出规定;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

  2.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

  3.发挥好安全生产规划的引领作用。认真评估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煤矿安全生产实施情况,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编制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况评估工作。

  (三)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加快推进小煤矿淘汰退出。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2022年底,全省煤矿数量不超过33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大幅减少,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产量占比达到50%以上。

  2.严格准入门槛。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

  3.规范产能核定工作。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2020年7月底前,重新确定曲江煤矿、尚庄煤矿、沿沟煤矿3处矿井的生产能力,科学确定其开采强度。

  (四)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重点打击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等13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2020年底前,所有煤矿必须设立专职的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2021年底前,煤矿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配齐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产煤市县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产煤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业人员从事煤矿监管执法工作;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沟通会商煤矿安全情况,共同督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要问题。

  4.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省应急厅、江西煤监局要严格执行已建立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严格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研究制定《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认真核查煤矿事故举报,建立由地方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核查的工作机制。

  6.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强化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由江西煤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管理;2020年8月底前,江西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组织聘请专家,对曲江煤矿、尚庄煤矿、沿沟煤矿3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下井人数较多的安源煤矿,以及萍乡市的6处高瓦斯小煤矿进行“开小灶”专项行动。

  3.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企业应该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用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支持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有关财税政策,重点用于煤矿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通过实施安责险,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煤矿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加强校企合作,变招工为招生,加大从煤炭专业毕业生中招聘从业人员的力度;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4.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2021年底前各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及企业“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2020年底全省二级及以上达标煤矿占比达5%以上,2021年底全省二级及以上达标煤矿占比达10%以上,2022年底全省二级及以上达标煤矿占比达20%以上。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

  (八)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20年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冲击地压、水害监测等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2.积极推进“一优三减”和煤矿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督促企业制定矿井“一优三减”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煤矿“一井一面”“一井两面”;因地制宜选择机械化开采工艺和设备,大力推进采煤机械化改造,减少作业人员;到2022年底,力争实现机械化开采煤矿的产能占全省煤矿总产能的50%左右。

  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所有煤矿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九)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监察执法和集中执法;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2020年6月底前,对全省所有正常生产煤矿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煤矿必须及时登录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实现系统注册登记率100%,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台账信息录入率和完整率100%,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五、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一)深刻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带动非煤矿山企业干部职工、企业负责人和社会公众,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积极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组织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制修订和宣贯相关法规规章。适时修订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制定尾矿库销号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宣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新政策法规规章;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相关法规标准研讨、宣贯和专家会诊等工作机制。

  2.加快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重点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

  (三)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凡是不满足《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最小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非煤矿山一律不予准入;严禁新建“头顶库”和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干流江西段岸线3公里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及鄱阳湖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2.推动非煤矿山“五化”建设。严格新建非煤矿山项目立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积极鼓励、引导非煤矿山企业加大标准化、信息化、机械化建设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

  3.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注销。

  4.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到2022年底全省关闭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200座以上,其中2020年关闭不少于100座,2021年关闭不少于50座,2022年关闭不少于50座。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

  (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的意识,切实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履职 “一报告双签字”制度。

  2.增强小型非煤矿山专业技术力量。到2021年,小型地下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到2022年,小型地下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小型露天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3.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非煤矿山企业不断完善风险管控等安全管理长效制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指导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4.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到2021年底,推动一等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一级,二等、三等尾矿库和四等“头顶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到2022年底,推动全省单班下井人数达30人和单次提升人数达10人的地下矿山、设计最终边坡高度达200m的露天矿山及五等“头顶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必须至少达二级。

  5.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推进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采取政府支持和多企共建、校企联建等方式,在非煤矿山集中的地区就近建设高水平安全技能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实训基地。

  6.大力推动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2年6月底前全省尾矿库企业基本完成在线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并推送接入省级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与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对接。

  7.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动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尾矿充填采矿法,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

  (五)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严密管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入井人数达30人、井深达800米或单次提升人数达1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会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会诊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

  2.严密管控尾矿库“头顶库”安全风险。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尽快实施搬迁;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等13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一)开展七个方面重点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风险隐患

  1.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划线管理,老旧小区实行“一区一策”治理,加强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保障,优化停车资源管理使用,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

  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自查高层建筑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以及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等问题,逐项登记整改修复;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队伍。

  3.开展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提升地下空间火灾防控水平和地下轨道交通疏散救援能力,2022年建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勤联动的地下轨道交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4.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对照标准组织开展达标创建活动,明确各管理部门、各类店铺、岗位员工消防安全达标要求任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以功能分类分区、以店铺为单元推行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建立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立全员消防培训制度,分区域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响应机制,2022年,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实现100%。

  5.开展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石化企业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评估;依据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器材;依法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或工艺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贴近实战的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优化事故工艺处置措施。

  6.开展“九小”场所及老旧社区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抓好“九小”场所和老旧社区突出风险治理,2020年起,各地区每年将老旧社区消防风险治理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每年督办整改一批老旧社区火灾隐患问题。2022年,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老旧社区基本落实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

  7.开展新材料新业态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抓好电动车、彩钢板建筑及物流仓储场所突出风险治理。

  (二)推进重点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20年,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饭店等行业单位集中开展排查整治,打造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杆示范单位;2021年,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2022年,行业单位突出火灾隐患基本整改完毕。

  (三)不断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1.加强消防站点建设。2020年至2022年,分别新建城市消防站71个、73个、71个,分别新建乡镇专职消防队130个、66个、43个。到2022年,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消防救援队站体系。

  2.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到2022年,实现各类队站满编执勤。加强社区、单位微型消防站和其他社会志愿消防力量建设。将各类消防力量纳入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建立完善联勤、联训、联调、联战“四联”机制。

  3.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到2022年,基本形成与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与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能力相匹配的装备体系。

  4.加强消防水源建设。2020年,新增市政消火栓11000个;2021年,新增市政消火栓13000个;2022年,新增市政消火栓16000个,全省市政消火栓总数达到70000个,完好率不低于98%。

  5.加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2020年,完成公安三台合一切割和消防接处警系统智能化升级改造;2021年,县(区)级指挥中心完成实战化升级改造;2022年,畅通各社会联动单位的指挥平台对接,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合应急并资源高度共享的指挥平台体系并实现五级贯通。

  6.打牢乡村火灾防控基础。各地区结合乡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

  (四)提高消防信息化防控水平

  1.建成“智赣119”消防大数据中心。2021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智赣119”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平台和省、市、县三级“智赣119”消防物联网运维中心,并融入各级政府的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

  2.推进消防物联网规模化应用。2020年,实现全省NB-IoT终端连接规模突破百万量级;2021、2022年,消防领域物联网连接规模分别实现50%以上增幅。

  3.加强基层消防管理信息化共建共治。基层综治、社区、网格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嵌入消防安全管理模块,构建网络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基层消防管理体系。2020年,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1.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宣传部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班次培训内容;教育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和高校、高中新生军训课程;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有关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2.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各地区结合“一警六员”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单位员工、小企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2022年底实现全覆盖培训。

  七、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一)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

  1.督促落实企业主责。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2.构建共建共治体系。各级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消除隐患漏洞。

  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发改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

  5.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

  (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

  1.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加强客货车产品生产准入、一致性监管,严格查处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

  2.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货车、专用车生产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3.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客货车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设计,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调整道路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阀和卸料管的焊接部位,提高罐体防撞、防漏性能。

  4.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严禁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建立部门间客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客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信息比对核查;个人不得办理大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

  5.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6.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拆解企业,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部件拼装机动车。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职业标准、职业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国际互认制度等职业制度体系。要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制定机动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行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3.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解聘。

  4.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加强“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培训教育,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持续曝光“高危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

  (四)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

  1.推动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客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做好道路客运企业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建立部门间客运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反馈机制。

  2.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3.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提升旅客进站安检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

  1.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监管。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旅游客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平台信息共享,开放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加大对旅行社、学校、社会团体包车行为的监督力度;加强网络包车监管,严查违法包车、非法载客等行为。

  2.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

  3.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建立源头治超信息监管系统,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

  4.严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5.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专项清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督促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动态监管。

  6.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提升动态管理水平;要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禁止使用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

  7.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监管。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建筑工程运输市场;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监督考核制度,将工程运输车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

  (六)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1.严查突出交通违法。对重点隧道特别是通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较多、交通流量较大的隧道,可在出入口设置监控卡口、区间测速等执法装备;借鉴集中整治、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经验做法,保持道路交通秩序严查严管态势;认真分析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和肇事肇祸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分类指导。

  2.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建立重点车辆动态监管配套制度,制定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推动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北斗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进行计量检测;推进部门间“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信息及动态运行信息共享。

  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理。

  4.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推动落实新出厂摩托车配备安全头盔要求,推广“买电动自行车送头盔”模式;发动保险企业开发电动自行车保险业务,推广“买保险送头盔”模式;严格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头盔、安全带、儿童安全座椅以及安全带插扣等制售假冒伪劣安全防护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1.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2020年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2020年底改造完成现有农村公路中的4917座四、五类危桥;2020年后,实现全省年度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数量与新产生的农村公路危桥总量保持动态平衡。

  2.强化道路应急保障。推进公路和城市道路大型专业机械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铲雪除冰能力;加强恶劣天气特别是团雾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装备体系建设应用。

  3.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深化“千灯万带”示范工程,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建设,根据乡道、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

  八、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1.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严防失控漏管,细化履职行为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

  2.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责任,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

  3.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加快健全完善交通运输与渔业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综合治理措施,不断净化交通运输与渔业生产市场环境。

  (二)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1.深化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积极推进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同级人民政府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进一步摸排行业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5个清单。

  2.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强力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备案备查,做好跟踪督促指导,真正做到一抓到底、见底清零。

  3.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教训汲取。分析查找各领域近三年来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整改措施实施情况评估,发挥事故教训汲取对交通运输与渔业安全生产的“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作用。

  (三)开展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

  1.开展民航安全专项治理。突出机制建设,工作落实到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所有安全生产要素,更新安全隐患清单和危险源清单,执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突出可控飞行撞地、跑道安全、空中相撞、航空危险品运输等重点安全风险,结合实际完善风险防范程序和管控措施;针对机场机坪运行安全、鸟击防范等开展专项整治。

  2.深化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板、简易棚屋、遮盖物、防尘网、塑料薄膜、广告幕布等飘浮物和倾倒、断枝后影响铁路设备设施的树木,防止在大风天气下被刮起后侵入铁路限界;依法查处影响铁路环境安全的违规行为;加强线路护坡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全面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开展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公铁并行交汇地段防护桩(墩、墙)、公跨铁立交桥防落物网和桥梁防撞设施、桥涵限高防护架、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安装;机动车在公铁并行交汇地段超速、超载行驶,刮撞、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交通标志和标线损坏、缺失、不准等;整治公跨铁立交桥未组织固定资产移交或移交前存在安全隐患。

  4.开展邮政寄递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建设市级安全中心全覆盖,强化省级邮政业安全中心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动全省邮政业应急管理融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做好风险点和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完善寄递渠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深化部门间务实合作。

  5.开展水路客运安全治理。强化水路客运和渡运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和船舶维修保养。

  6.开展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安全治理。加快推进九江化学品船舶洗舱站建设;督促全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强船舶CCTV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使用;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

  7.开展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治理。组织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2020年6月底前完成;组织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2020年7月底前根据安全鉴定情况,制定除险加固计划和工程技术方案,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并力争于2021年组织实施。

  8.开展综合客运枢纽安全治理。综合客运枢纽应统筹设置应急通道,且方式间相互连接畅通;落实安检制度,确保安检质量和效率;按需求配备旅客、行包的安检设施和人员;枢纽内重点区域设置应急隔离区。

  9.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治理。强化设施检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各类风险管控;加强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加强对保护区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钻探等作业的施工管理。

  10.开展渔业生产专项治理。重点对渔船脱管和船员不适任,以及渔港码头水域安全、消防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和作业渔船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渔船载客”行为。

  (四)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1.强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重点整治铁路运输企业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

  2.开展邮政涉恐涉爆专项治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寄递安全管理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因地制宜强化分类指导,对寄往党政机关、重点部位、重大活动举办地的邮件快件进行重点检查;对航空和高铁邮件快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进行全面防控安检。

  3.强化砂石运输行为治理。推动建立河道采砂联合整治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非法采运砂案件行刑相互移送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三无”采运砂船、装卸作业站点、码头的源头管理,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企业负责的联合治理格局,改善砂石运输环境。

  4.商渔船防碰撞安全整治。加强辖区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原因分析,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合作,督促商渔船船员按规定开启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严厉惩处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开展渔业船员专项治理。对渔船职务船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渔业船员底数;对照职务船员配备标准,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督促渔船所有人组织船员接受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加强水上交通与渔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1.加强港口建设项目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涉及爆炸性物质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0年底前停止使用;其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2年底前停止使用。

  2.强化水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时,严格审查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有效性;认真组织落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信息登记、保存和货物检查,深入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年度核查。

  3.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制度和程序。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安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解决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4.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厘清渔业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和权责清单。完善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报告。督促地方理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渔业船舶安全治理体系。

  (六)提升基础支撑保障能力

  1.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充实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强化培训教育,加强部门间培训资源和专家库共享,着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优先保障安全投入,加快配齐安全监管执法装备设施。

  2.强化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督促航空产品制造商加强生产质量体系建设,督促机场航空器消防单位选派技术骨干参加航空器消防救援实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加快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艇和海事监管、保障装备设施建设;建成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加大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和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信导航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力度。

  3.提升交通运输与渔业应急能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推动各地行业应急管理融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非预设场景应急演练和实战演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4.加强民航“三基”建设。实现执勤管理程序落地、职责履行到位,坚决杜绝有章不循、操作随意、懈怠麻痹、在岗谋私以及擅离职守等违规问题发生;科学设置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强化培训质量监督,严把考核关口,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确保培训计划满足实际需要。

  5.大力提升港口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进港口危险货物企业2020年底前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未安装或未使用的,一律停产整改;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2021年底前实现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

  6.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新进人员入职培训、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科学设置行业一线岗位人员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构建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7.强化安全生产宣传与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防护意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安全文化建设;加强新媒体在交通运输与渔业生产安全社会宣传教育上的应用,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

  8.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争取国有保险公司介入我省渔业船舶安全领域,增设船东互保险种;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机制优势和渔区经济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渔民因灾致贫返贫。

  九、城市建设安全整治

  (一)加强对各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1.加强对各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结合省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推进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开展城市安全查漏补缺和基础设施补短板工作,全面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

  2.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开展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体检,开展城市综合性商场、医院、影院、学校、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体育馆、餐饮场所等聚集性场地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排查,突出城市建设在应对重大传染病问题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3.加快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县级城市管理数字化服务平台,实现与市级平台、省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共建共享,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数字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4.积极推动城市安全发展。明确安全发展目标,指导南昌、赣州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对纳入住房城建设部台账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升级改造;推动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扩展避难疏散空间,加强城市防灾工程建设;建立省、市、县城市安全管理平台体系,确保城市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各地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督导各地整治安全隐患

  1.全面排查房屋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住宅以及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存在隐患的房屋要一律要组织安全鉴定,并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进行分类处置。

  2.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四无“建设、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枸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依法严肃查处。

  3.加强租赁房屋管理。制定相关租赁住房的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保证房屋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4.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整治实施清单化管理,确保责任明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加强都门协同落实、联合执法,整改整治全履盖、穿透式。

  (三)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建筑物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建筑物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工作。

  (四)开展摸底调查,督促各地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1.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地下基础设施的摸底调查,理清基础情况;开展地下管廊(网)、“三线”(电线、管线、通信线)隐患排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落实部门、地方、企业管理责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2.指导各地利用城市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录入管理。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即时录入、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实时监控,满足城市道路塌陷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五)持续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突出“四个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的问题和非法充装、倒装的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违规经营、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联合对街头巷尾的餐饮作坊和商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整治,防范事故发生。

  (六)按照燃气工程技术标准,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委托江西省城镇燃气协会制定城镇燃气场(站)建设、设施建设和检查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建立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消除堆体安全隐;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城市供水、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等监督管理。

  (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改造任务顺利实施;落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选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要求。

  十、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整治

  (一)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1.厘清监管职责,强化执法力量。各地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园区管理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园区要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三个必须”要求,严格落实工信、科技、商务、发改、规划、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2.抓好全面统筹,科学规范监管。各地要把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一同谋划考虑;要把园区公共设施、上下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各环节与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实施一体化管理;要定期会商研判安全风险,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强化园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1.规范园区规划布局,科学划分功能分区。各地及有关审批主管部门要在园区设立、规划布局、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发展方向及调区扩区等工作中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要扎实做好园区规划编制,根据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布局园区功能分区。

  2.严格园区项目准入,落实安全生产淘汰机制。各地要按照产业发展定位,结合园区发展规划,明确入园项目的条件,制定“禁限控”目录;严格入园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执行重大安全风险项目“一票否决”制;要建立园区内企业淘汰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且整改无望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关停退出。

  3.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合理布局园区企业。企业分布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统筹企业类型、物资供应、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安全距离不达标等问题隐患;对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按计划实施改造、搬迁、退出等措施。

  4. 提升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园区公共设施。各地要统筹考虑园区生产负荷与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定期评估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不断完善园区水、电、气、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油气管线、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疏散场地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5.定期开展园区安全评估,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已建成园区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全面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并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以后每五年评估一次,确保园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6.强化高风险区域管控,逐步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研究实施封闭管理的可行性,通过采取园区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分时段封闭、分区域封闭等手段,逐步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2022年底前,全省化工园区和其它园区内高风险区域应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封闭化管理。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双重预防控制体系

  1.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一报告双签字”要求,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00%持证上岗,所有工业制造类企业必须设置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企业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园区工业制造类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率2020年底达到 40%以上,2021年底达到70%以上,2022年底100%达标并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引导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达标创建。

  3.紧盯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治理。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针对性开展涉氨制冷、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登高作业、(冶金、建材)煤气作业、涉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等专项治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加强承包商入园作业管理。各园区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园入企作业管理制度,实施诚信管理;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记录,掌握承包商入园开展危险作业情况,组织开展对承包商作业抽查检查,督促企业加强承包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与协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加强高风险园区安全管控

  1.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要关闭退出;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要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

  2.加强涉熔融金属和煤气企业聚集园区安全管理。全面摸排园区涉高温熔融金属和煤气作业企业,建立管理台账;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整治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2020年底前,园区涉煤气作业企业100%规范设置煤气紧急切断和监测报警装置。

  3.突出加强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各地要摸清仓储物流园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种类和储量,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完善仓储物流园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管理制度,针对性采取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固定运输路线、专用车道、限时限速等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4.强化港口码头等功能区安全管理。各地要理顺港口码头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港口码头要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加强水运港口口岸区域安全监督力量,建立应急消防救援专业队伍,强化口岸港政、海关、海事等部门的监管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

  (五)强化园区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1.强化执法监督与工作交流。加强日常安全执法检查,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聘请第三方力量参与等方式,增强执法实效;定期组织同类型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自查互查,推动企业之间加强安全管理交流。

  2.强化公用设施安全保障。组织市政、城建、电力、能源、交通等部门单位加强水电气供应、污水处理、公用管廊、油气管线、道路交通等保障园区运行的各类设备设施安全管理;2021年底前,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园区各类公共设施安全运转。

  3.加大考核评比奖惩力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在政策支持、资金奖补、税费减免、质量品牌评比、园区争先创优考评等工作中,强化园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比重,发挥考核评比促进安全生产作用。

  4.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2020年底前,全省园区工业制造类规模以上企业100%注册并使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报告查改隐患情况,2021年底覆盖园区所有工业制造类企业;2022年底全省园区基本建成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

  5.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组织开展园区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技能等情况摸排,建立企业应急救援信息库;2022年底前制(修)定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建立完善的园区应急预案体系。

  十一、危险废物等安全整治

  (一)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治,能立查立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督促相关单位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贮存,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危险等级、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方式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各地重点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严厉打击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行为或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控制危险废物流向;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1.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水平。在全面摸清全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种类和数量,以及现有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分析评估全省现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种类、数量匹配情况。

  2.统筹推进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60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加快推进上饶市赣东北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新余市赣西危废处置中心等项目建设。

  3.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规划与布局,稳步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加快推进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赣州市、九江市、萍乡市、吉安市等医废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加快补齐我省医疗废物处置类别不全、能力不足的短板。

  (四)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隐患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督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开展“煤改气”、洁净型煤燃用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合理确定“煤改气”工程燃气管道走向、敷设方式和燃气设备设施的布局,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供应企业、燃气施工企业、用户的安全管理职责;构建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严防中毒等事故发生。

  (六)开展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规范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安全隐患,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对轻工、纺织行业企业污水罐等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摸清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安全现状;评估污水罐坍塌等安全风险及影响范围。

  (七)加强粉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加强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项目源头把关,严格安全评估和审核验收;进一步排查涉爆粉尘企业底数和安全状况,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企业为重点,聚焦除尘系统防爆、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十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一)加强学习提高责任意识。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各级应急部门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整治方案学习,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切实淘汰烟花爆竹落后产能。推动萍乡、宜春、南昌等烟花爆竹产区开展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督促指导各烟花爆竹产地制定具体的整顿退出方案,2021年底全面完成整顿退出目标;对关闭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企业生产线上以及企业废弃工房内的危险性废弃物,逐一排查清理,确保不漏企业、不留死角。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强化对设区市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对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2022年底实现全省有效期内生产企业符合烟花爆竹标准规范要求。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时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各县级应急部门于每年6月前对正常生产、经营(批发)的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履职报告工作情况进行全覆盖督查;推动烟花爆竹企业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年底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必须全部到位,所有建立的制度报当地县应急局备案。

  2.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专家出台烟花爆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导性意见,形成安全风险清单,严密管控安全风险;企业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到2021年底前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成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实现监测预警,并将数据推送接入省烟花爆竹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3.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评审制度,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达标升级,2021年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三级标准化,2022年底力争培育10家二级标准化企业。

  4.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在烟花爆竹集中地区依托当地培训机构开展安全技能现场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实训考试,各产地每年至少实施一次全覆盖培训;严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5.大力推广本质安全机械和安全环保性产品。2022年底,烟花爆竹生产涉药关键工序基本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持续开展生产企业防雷、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推动生产企业对防雷、导静电设施进行自我检测或定期委托检测,提高雷电、静电危害防范能力,企业必须每半年对防雷设施开展检测、每年对防静电设施开展检测。

  6.切实强化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整治生产企业 “三超一改”、“三违”、带药维修、满库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淘汰“假大空”烟花和稀炮爆竹产品;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的监督检查,杜绝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无证经营或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杜绝批发企业仓储设施和零售点超量储存、超范围储存,杜绝零售点在经营点附近试放等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非法行为。将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企业一证多厂或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转包分包生产线或各股东“各自为政”组织生产等11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整治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筑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制度;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二)落实政府、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1.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不同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主体,加强工程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不断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

  3.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和《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赣安[2018]40号)的各项要求。

  4.加强企业主体责任履职监管。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行业内企业严格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公开承诺。

  (三)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完善事故查处机制,严格落实事故查处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建立联动惩戒机制,完善事故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四)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管沟(槽)、桥梁、烟塔、隧道等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管;切实防控高处坠落事故。

  (五)提升施工安全治理能力

  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实施。稳步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部署应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诚信体系。

  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凡是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查认定已清除隐患后,方可批准继续施工。

  3.狠抓安全教育培训。持续抓好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落实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作业人员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台账。

  (六)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的;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发包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采取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尤其要严厉打击各类园区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严格参建单位与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将施工单位资质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持证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

  3.发挥查处典型案例的威慑作用。对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暂停执业等处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曝光力度,限制进入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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