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更新时间:2020-05-26 点击:1566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 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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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在自治区司法厅网站(http://sft.gxzf.gov.cn/)和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http://tzcjj.gxzf.gov.cn/ )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6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一处

  邮编:530022

  电子邮箱:gxsftlfy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刘文军 0771-5778059

  0771-5778082(传真)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促进措施

  第三章 投资促进服务

  第四章 投资权益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外来投资促进行为,强化外来投资服务,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投资,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来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本自治区内设立外来投资企业;

  (二)外来投资者取得本自治区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来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本自治区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本自治区其他法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条例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来投资者投资,依法在本自治区内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促进外来投资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平等互利、公开公正、重诺守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促进外来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外来投资促进体制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投资促进委员会,统筹领导、协调和指导本自治区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机构,负责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本条例规定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负责外来投资促进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大数据发展、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既管行业又管外来投资促进的原则,协同做好外来投资促进工作。

  第六条【舆论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和各类对外交流合作平台,加大对广西投资环境、投资促进政策和重点项目和典型经验的整体宣传和推介力度,打造“投资广西·走进东盟”品牌,提振外来投资者对广西的认可度和投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投资促进氛围。

  第七条【外来投资社会环境营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外来投资和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环境,对优秀的外来投资者可以授予荣誉市民、城市形象大使等称号,对外来投资企业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

  第八条【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为促进外来投资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投资促进措施

  第九条【投资促进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外来投资促进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投资促进规划应当坚持构建重点突出、错位发展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格局,注重有序竞争,引导外来投资向环境优、效率高、配套好的区域集聚;注重引进高成长性企业,着力提高投资促进投入产出效率。

  第十条【鼓励外来投资的区域】鼓励外来投资者利用资金、技术等要素,参与“一带一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等国际区域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鼓励外来投资的产业】鼓励外来投资者充分利用本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积极参与大健康、大数据(数字经济)、大物流、新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形成高科技、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十二条【投资促进信息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整合各行业、产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数据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资信息发布、查询平台,及时发布最新的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指导目录、投资政策等信息,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便捷、及时、准确的投资信息查询、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投资促进项目指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编制、发布外来投资项目指引并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外来投资项目指引应当充分听取本地现有企业、行业协会和公众的意见建议。

  编制外来投资项目指引应当坚持高点起步、高位切入、瞄准前沿领域原则,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精心选择重点项目,精确对接目标企业,精准开展招商,不断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第十四条【投资促进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引导市场主体、商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委托招商、智库招商、协同招商、驻外招商、股权招商、互联网招商等模式,推动外来投资促进主体多元化、招商模式多样化。

  第十五条【投资促进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区域特点、资源禀赋等条件,组织有关商会、行业协会、各类园区、开发区等,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媒体和各类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平台,大力开展投资环境、招商政策和重点项目等投资促进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六条【投资促进重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发展定位、资源禀赋等,在尊重市场规律,把握产业特点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融资链招商,避免同质化竞争和产业雷同。

  自治区统筹抓好具有引领性、突破性、方向性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促进;设区的市集中抓好区域性、功能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促进;县(市、区)、园区具体抓好集聚性、配套性、特色性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促进。

  第三章 投资促进服务

  第十七条【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外来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外来投资促进制度,为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提供统一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咨询和服务。

  第十八条【政务服务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等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等投资服务。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区分外来投资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情形,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自治区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大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力度和范围,逐步实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纵向联动审批和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建立健全外来投资项目编制统一代码,规范集中受理、网上审批和缴费、办证等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报建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编制并公布本级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法定评估评价事项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告知投资项目报建的相关要求。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时,不得要求投资者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或者承担评估评价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专项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用事业服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邮政、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接入和使用成本,配合行政机关依法清理不合理加价、附加收费等行为,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代办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机构和自治区级以上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外来投资项目代办服务机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外来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建立外来投资项目代办绿色通道,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第二十三条【社会服务】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多信息、法律、政策解读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外来投资参加各类投资促进活动。

  第二十四条【重点项目领导联系、落地跟踪服务】 自治区实行协调推进外来投资重点项目党政领导联系制度和落地实施、跟踪服务制度,强化各项政策措施的兑现力度,保障外来投资者的预期合法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每年梳理制定外来投资促进重点项目清单和问题清单,明确责任领导和部门,强化协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成立外来投资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和跟踪服务小组,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外来投资重点项目推进中需要完善政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研究提出“一项目一议”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投资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权益保障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损害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行政承诺责任及失信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向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作出违法、违规承诺;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本级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规划调整或者政策改变等理由失信或者违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拒绝违法行为权益保障】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检查、收费、罚款、摊派等违法行为;有权决定参加、接受或者拒绝各类考核、评比、表彰、培训、捐赠、赞助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法律救济渠道】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有关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投诉举报及其督查】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的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应当按照“统一受理、属地管理、分级承办、全程跟踪、强化监督、限时办结”的原则,受理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举报,以及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分析、转办督办和通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承担重大影响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和反馈工作,并每年定期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投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外来投资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信息,建立投诉举报档案。对投诉举报事项超越本级本部门职权,或者影响重大、疑难情形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

  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梳理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举报情况,对投诉举报突出的问题和领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第三十条【投诉举报办理时限】 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明确承办单位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平台转办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作出简要书面答复,三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和处理完毕。对重大、疑难的投诉举报事项,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答复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投诉举报事项超越承办单位职权,或者具有承办单位无法处理的重大、疑难情形的,由承办单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委员会协调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三)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果不服;

  (四)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实事、理由和请求;

  (五)匿名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违约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调整规划、改变承诺事项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设定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十五万元。

  第三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外来投资项目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效益、诚信经营、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可以作为日常监管、政府扶持的重要参考。

  开展外来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应当邀请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六条【考核督促】 自治区建立完善投资促进目标责任制度,将投资促进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设区的市绩效考评以及设区的市党政领导班子、党政正职领导政绩专项考评。

  第三十七条【约谈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未依照本条例履行投资促进职责、年度投资促进绩效考评不合格的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履行外来投资促进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约谈对象应当在约谈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约谈内容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来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外来投资违法责任】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外来投资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信息档案。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骗取表彰奖励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投资促进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奖励、荣誉称号的,由表彰奖励机关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用企事业单位责任】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事业企业违反本条例,损害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二条【干扰外来投资企业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干扰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外来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附件2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全区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吸引了一批外来投资项目落户广西,为我区经济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全区外来投资项目到位资金达8000亿元。随着外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促进工作中存在的投资促进工作职责不明确、投资促进主体单一、投资政策碎片化、投资信息发布不规范、投资促进措施不力、投资协议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逐步显现。虽然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还是我区投资促进体制机构不健全、不完善,投资促进法规制度不统一,投资促进工作不规范,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不到位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通过立法推动投资促进体制机构健全完善,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坚定投资者来我区发展的信心,提高我区招商引资竞争力,保障投资促进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

  《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做好亲商安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8〕23号)、《广西产业大招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桂政电〔2018〕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同时参考了《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的立法实践。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外来投资促进体制机制问题。建立健全外来投资促进体制机制,直接关系到外来投资促进方向、力度、措施、政策制定和工作职责等重大问题,因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4号),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投资促进委员会,统筹领导、协调和指导本自治区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机构,负责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本条例规定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负责外来投资促进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

  (二)关于外来投资促进规划问题。多年来,我区各地为了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都在想方设法开展以招商引资为重点的投资促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没有制定统一的外来投资促进规划,从而导致了各地区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互相争抢外来项目,外来投资促进重点不突出、项目雷同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构建重点突出、错位发展、竞争有序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格局,引导外来投资向环境优、效率高、配套好的区域集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来投资促进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外来投资促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问题。虽然我区是后发展地区,但也不能总发展低端、资源消耗型产业,而应瞄准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大力发展集聚性的园区经济和高科技、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等产业。因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鼓励外来投资的区域和产业以及外来投资促进的重点作了原则规定。

  (四)关于外来投资促进信息问题。当前,我区外来投资促进的信息发布存在着主体多、途径多,从而导致了外来投资促进信息散乱、权威性不够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整合各行业、产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数据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资信息发布、查询平台,及时发布最新的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指导目录、投资政策等信息,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便捷、及时、准确的投资信息查询、咨询服务。

  (五)关于外来投资促进服务问题。做好外来投资服务工作,有时比提供某些优惠政策更能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全国各地优惠政策大体相同的当下,提供及时、完善的投资服务已经成为了吸引外来投资的重要工作。为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和制度、政务服务总要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投资项目报建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代办服务、社会服务以及重点项目领导联系、落地跟踪服务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六)关于信守行政承诺问题。新官不理旧账,后任领导不履行前任领导对外来投资者的口头或者书面承诺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推进行政机关诚信建设,进一步增强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的信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向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作出违法、违规承诺;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本级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规划调整或者政策改变等理由失信或者违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七)关于外来投资的权益保障问题。保障好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外来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还能稳定既有外来投资,为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检查、收费、罚款、摊派等违法行为;有权决定参加、接受或者拒绝各类考核、评比、表彰、培训、捐赠、赞助等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对投诉举报的途径、方式以及受理主体、办理时限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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