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暨全市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大食安委发〔2020〕2号)

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5-27 点击:1864

发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4-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大食安委发〔2020〕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暨全市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0年4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暨全市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持续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食品安全建设年活动的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暨全省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20〕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完成“十三五”食品安全规划的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总遵循,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聚焦风险防控。将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切实承担“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综合施策,追根溯源,治标治本。

    ——坚持依法监管,聚焦长效建设。强化法治理念,健全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

    ——坚持共治共享,聚焦改革创新。政府部门创新监管理念、依法加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基本落实,监管能力显著提升,食品全过程、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基本得到控制,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不低于70%,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基本相适应。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全面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涵盖市县乡(街)三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机制,科学制定考核标准,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做好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分析、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工作,逐步建立部门间统计数据定期共享机制。各地区食安委每年10月25日前要向市政府食安办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各级党委、政府上报食品安全工作报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最严谨的标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文本实行及时公开,完善标准文本便捷查询功能,以公开服务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监督。鼓励制定采用高于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行业地方标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粮油标准的实施应用(市发展改革委)。鼓励各地树立区域品牌(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最严格的监管

    深入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推动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完成受污染土壤耕地安全利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检查、监督抽检、飞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不落实农药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大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力度,实施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按照省级标准,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养老机构、建筑工地、旅游景区等集中用餐单位的行业管理责任(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国境口岸、民航、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大连海关、民航大连监管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四)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严格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处罚到人”、从业禁止、从重处罚有关规定,提高违法成本。强化食品、农产品行刑衔接,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移送、入罪及涉刑案件涉案产品认定等制度机制。加大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大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昆仑2020”行动,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市公安局负责)。建立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及时将发现的突出问题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及时开展源头治理并反馈办理情况(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大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食品安全领域行政诉讼监督。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开展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探索建立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市法院、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将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制定完善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和日常监管责任。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负责)。

    (六)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规范,督促企业建立自查制度,落实安全管理、风险管控、检验检测等主体责任,督促高风险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达到100%,获证在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覆盖率100%,合格率达到90%以上,考核结果全部实行网上公开。推动重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公开承诺。推动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小作坊规范化管理示范店创建活动、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取得实效。推进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规定,规范企业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行为。指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督促学校、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查验并保存供货者信息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及材料。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探索高清视频探头和AI技术、大数据结合,开展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试点。推动建立农产品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企业完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推动农产品认证机构将农产品追溯管理纳入相关认证范围,作为主要评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七)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推进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运行,全面推进电子证书管理,公示许可信息,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效率(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质量兴农计划,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覆盖基地、物流配送、批发等环节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食品领域科技创新(市科技局负责)。加强对各类重点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推广应用,探索开展全程追溯试点,创建认定一批追溯标杆企业,带动产地农产品追溯深入开展(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进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推进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标准化、规范化。完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快检使用管理。积极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网格化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食品安全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建设(市公安局负责)。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提升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水平,开展风险监测结果分析和通报会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预警交流,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强化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出口食品检验检测的能力建设,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食用林产品质检机构能力建设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数量,扩大监测范围,强化监测结果应用(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大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年抽检量达到1批次/千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7%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年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九)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市、县、乡三级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作用。根据省部署,配合培训我市驻村第一书记,督促其尽快承担起食品安全协管职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强化食品安全宣传,加强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理性消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第一时间权威发声,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加大食品安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力度,做好重大突发舆情处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社会共治(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供销社、市科协、大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市政府食安办负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按年度列入大连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市司法局负责)。

    (十)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

    1.开展风险监测和标准宣贯专项行动。加大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物、食品相关产品等风险监测,制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制度及工作机制,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提升风险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大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专项行动。按国家、省部署持续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产品,淘汰高风险产品,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和重金属污染区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重度污染区域要加快退出食用农产品种植。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专项行动。落实从生产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体系,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重点经销商监管制度规范,提高源头控制水平,督促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建立并落实销售记录制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鼓励实行学校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销售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推动校园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信息公开、校领导陪餐、食堂食品原料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校园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行为,严厉打击校园及其周边超市、食杂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未实现“明厨亮灶”的校园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专项行动。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主战场,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山寨假冒、虚假标识、以次充好、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专项行动。不断提升“明厨亮灶”覆盖面,实施“明厨亮灶”+互联网监管,进一步提升智慧监管和社会共治水平,让消费者吃得更加放心,持续降低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率。坚持“以网管网”,全面落实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及入网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促进网络餐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7.开展保健食品行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大力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重点打击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科普宣传,将保健食品“五进”宣传延伸到旅游景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重点防范老年人消费误区。加大保健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和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配合省级做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行动。加强粮食质量监督检查,督促粮食企业严守收储和出库关。健全为农户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粮食产后烘干储存销售服务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提高绿色优质安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开展进口食品“国门守护”专项行动。强化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实施差别化监管,开展科学有效的进口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控,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食品走私违法行为(大连海关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开展“双安双创”示范引领专项行动。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各项创建任务落实,做好省级评审验收准备工作,进一步巩固我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成果。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性,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食安办,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细。各地区要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地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开展好食品安全建设年活动,要制定工作方案和任务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各牵头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和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各责任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将任务纳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中,积极配合,主动作为。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区要强化工作保障,继续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件处置、宣传教育以及行刑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沟通会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2020年重点工作安排和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食安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指导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三)按时报送情况。各地区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对口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市级责任部门要汇总全市工作情况并分别于6月5日、9月1日和11月1日前向市政府食安办逐条报送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各项任务落实情况,重要情况和信息随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要实事求是,有措施、有数据、有实例,语言精练、重点突出,市政府食安办将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将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对各区县政府2020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政府食安办联系人:周毅、戴晓燕,电话:84312999-3301,传真:84358609,邮箱:shianbansc@163.com;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 许成波,电话:83622890;

    市教育局联系人:安徽,电话:84611520;

    市公安局联系人:邢士前,电话:15698892759;

    市民政局联系人:于凤至,电话:84319380;

    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李霞,电话:82649901;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吴贞丽,电话:8270429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张远哲,电话:82658360;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 蒋洪波,电话:83683395;

    市商务局联系人: 于立岩,电话83767953;

    市文化和旅游局联系人:赵俊东,电话:39989334;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 李梦斐,电话:39052232;

    市城市管理局联系人: 张云峰,电话:83627159;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刘湘北,电话:13998452615;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联系人:杨雪,电话:84312999-1507;

    市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宋晓明,电话:84312999-1634、18842608778;

    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处联系人:李树成,电话:8432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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